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依規定投標及得標後能履行履約義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依規定投標及得標後能履行履約義務。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營業項目類別證明文件: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技術顧問公司機構(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營業項目含電機或電子或電腦資訊等項目,領有開業證書之電機或電子技師事務所。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前述擇一。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下列擇一:
1、技師事務所:資訊或電機或電子之技師執照及技師公會會員證 。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除I101061外至少包含:I301 資訊服務業,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其中一項。
3、財團法人、社會團體: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營事業或章程須載明可從事下列業務:類似本案相關業務,如資訊系統規劃設計、資訊軟體服務、資料處理服務、電子資訊供應服務等。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
餘詳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111/05/04更正說明:更正「02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