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第二航廈北側地下2樓B008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第二航廈南側擴建四樓(三樓出境大廳24號櫃台旁電梯上四樓),以收發室收件戳記時間為憑。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預計113.12.31)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營業項目類別證明文件:
(1)財團法人方式組設之顧問機構:法人登記證書、營業登記證(其營業項目應包含冷凍空調工程)。
(2)公司組織之顧問機構:公司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含冷凍空調工程)。
(3)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證照或開業證明。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
4.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
5.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如會員證。
6.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空調技師證書。
7.廠商信用之證明。
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設計監造勞務實績文件影本,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新臺幣1,7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新臺幣4,249萬元)
餘詳投標須知第64點、第66點及第68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8/10更正公告】
一、依據本公司維護處110年8月9日簽陳奉鈞長核准辦理。
二、修正工作說明書,詳見修正對照表。
三、原截止投標時間110年8月11日上午10時延至110年8月17日上午10時;原開標時間110年8月11日下午2時延至110年8月17日下午3時;開標地點未異動。
四、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增列交通部政風處及本公司政風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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