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本採購案之履約期間,機關得洽請廠商同意,以雙方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與單價金額繼續辦理增購(含續約),惟增購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7億1,706萬6,106元。
本契約保留於113年5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期間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續約以1年為限,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
詳投標須知第62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10年5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1.營業項目類別證明文件:(I901011)保全業,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紀錄者。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本招標標的同性質勞務契約(如管理中心或大型案場,惟公寓大廈案場不列入累計實績)
(1)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五分之二(新臺幣1億1,473萬元)。
(2)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新臺幣2億8,682萬元)。(請廠商先彙實績總表,並提供承攬驗收證明或勞務承攬履約證明)
(3)投標廠商應提具該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勞務承攬驗收證明或勞務承攬履約證明。
詳投標須知第64、66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09/12/11更正說明:02-投標標價清單-1091210、04-保全案勞務採購契約-1091210、05-工作規範-1091210、08-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1091211,詳保全案招標文件修正說明-10912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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