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2-00030 已決標公告

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建設計畫委託法律顧問服務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恆業法律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300,000
原始預算
$ 7,140,000
底價金額
$ 6,30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5.85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1 - 法律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嚴小姐
聯絡電話 (03)2733663
機關代碼 3.15.85
單位名稱 總務處
機關地址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
聯絡人 嚴小姐
聯絡電話 (03)2733663
傳真號碼 (03)2733688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7,14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續約次數以2次為限,第一次續約期間以1年為限;第二次續約期間以1年為限,後續增購範圍之項目,於原契約有相同項目及單價者,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擴充金額以採購金額為上限,餘詳投標須知第62點內容。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9/06/01
原公告日 109/05/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9/06/12 10:00
開標時間 109/06/12 14:00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B064-4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第二航廈南側擴建四樓(三樓出境大廳24號櫃台旁電梯上四樓),以收發室收件戳記時間為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3年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供應之服務時數或契約金額用罄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中華民國境內登錄之律師事務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具備國際商務法律事務訴訟經驗或具有國際商務法律協調仲裁經驗。 三、投標廠商應出具無利益衝突聲明,於投標時及本案履約期間,於下列所述之第三航站總顧問或設計顧問團隊之公司為對造之情況下,就本案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工作範圍內案件之受任,並無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所定依法不得受任之情事: 1.第三航站區總顧問團隊之廠商: (1)NACO, Netherlands Airport Consultants B.V.。 (2)美商科進栢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稱:美商栢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3)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第三航站區設計顧問: (1)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Rogers Stirk Harbour + Partners (3)Ove Arup and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 (4)宗邁建築師事務所。 四、投標廠商須提出事務所登錄資料及本標案主、協辦律師之律師證書影本(如係外國律師應提出法務部之許可文件)與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五、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無營業稅者)。 六、信用證明(影本)。 餘詳投標須知第64點及第68點內容。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09年6月1日第1次更正公告: 一、檢附招標文件疑義機關回覆表,相關招標文件修正說明如下: 1. 「A01.投標須知」修正: A-1 刪除「投標須知」第二十五條第6項服務建議書格式。 A-2 修正投標須知第五十九條採:非複數決標。 2. 「A04.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公告版)」修正: 審核項目壹、三「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修正為「投標切結書正本1、2(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適用)或交通部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前項以外採購適用)」。 3.「A06.勞務採購契約」修正:第11條第1項取消勾選「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等項目。 4. 「A07.工作規範」修正: 刪除「投標須知」「工作規範」5.投標時提供服務建議書格式。 5.「A08.投標廠商聲明書」增補: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增列「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二、原上網公告招標文件為Word檔,第1次更正公告除(1)投標須知(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3)投標標封為Word檔,均已調整為pdf檔, 三、依據政府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查上開補充公告事項,無涉廠商資格放寬及數量之明顯變更,尚非屬重大改變,爰不延長等標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6/12 10: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5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嚴小姐
聯絡電話
(03)2733663
機關代碼
3.15.85
單位名稱
總務處
機關地址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
聯絡人
嚴小姐
聯絡電話
(03)2733663
傳真號碼
(03)2733688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7,14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續約次數以2次為限,第一次續約期間以1年為限;第二次續約期間以1年為限,後續增購範圍之項目,於原契約有相同項目及單價者,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擴充金額以採購金額為上限,餘詳投標須知第62點內容。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9/06/01
原公告日
109/05/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9/06/12 10:00
開標時間
109/06/12 14:00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B064-4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第二航廈南側擴建四樓(三樓出境大廳24號櫃台旁電梯上四樓),以收發室收件戳記時間為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3年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供應之服務時數或契約金額用罄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中華民國境內登錄之律師事務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具備國際商務法律事務訴訟經驗或具有國際商務法律協調仲裁經驗。 三、投標廠商應出具無利益衝突聲明,於投標時及本案履約期間,於下列所述之第三航站總顧問或設計顧問團隊之公司為對造之情況下,就本案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工作範圍內案件之受任,並無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所定依法不得受任之情事: 1.第三航站區總顧問團隊之廠商: (1)NACO, Netherlands Airport Consultants B.V.。 (2)美商科進栢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稱:美商栢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3)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第三航站區設計顧問: (1)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Rogers Stirk Harbour + Partners (3)Ove Arup and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 (4)宗邁建築師事務所。 四、投標廠商須提出事務所登錄資料及本標案主、協辦律師之律師證書影本(如係外國律師應提出法務部之許可文件)與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五、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無營業稅者)。 六、信用證明(影本)。 餘詳投標須知第64點及第68點內容。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09年6月1日第1次更正公告: 一、檢附招標文件疑義機關回覆表,相關招標文件修正說明如下: 1. 「A01.投標須知」修正: A-1 刪除「投標須知」第二十五條第6項服務建議書格式。 A-2 修正投標須知第五十九條採:非複數決標。 2. 「A04.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公告版)」修正: 審核項目壹、三「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修正為「投標切結書正本1、2(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適用)或交通部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前項以外採購適用)」。 3.「A06.勞務採購契約」修正:第11條第1項取消勾選「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等項目。 4. 「A07.工作規範」修正: 刪除「投標須知」「工作規範」5.投標時提供服務建議書格式。 5.「A08.投標廠商聲明書」增補: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增列「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二、原上網公告招標文件為Word檔,第1次更正公告除(1)投標須知(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3)投標標封為Word檔,均已調整為pdf檔, 三、依據政府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查上開補充公告事項,無涉廠商資格放寬及數量之明顯變更,尚非屬重大改變,爰不延長等標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6/12 10: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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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方式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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