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時間為109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增購金額為本案採購金額扣除決標金額為上限,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依照原契約單價,換文辦理增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餘詳採購契約第七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營業項目類別證明文件,須具備下列營業項目類別其中一項
1.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
2.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
3.CF01011 醫療器材製造業。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
四、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針對得用以履約之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其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證明文件及仿單文件正本或影本(文件如為影本,請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並蓋上公司大、小印章)。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
六、藥商販賣許可執照。
七、投標時廠商之投標標的設備規格名稱,應檢附原廠型錄(正本或影本)或產品規格說明書,型錄需清楚標示產品廠牌及型號以供備查,型錄如為外文部份需劃線註記,註明中文翻譯(文件如為影本,請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並蓋上公司大、小印章)。
餘詳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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