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已有自訂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營業項目類別證明文件:凡政府登記合格立案之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紀錄者,營業項目需有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或G602011航空站地勤業。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廠商實績等,得於服務建議書內說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人力配置圖等,得於服務建議書內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職業證照等,得於服務建議書內說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廠商公司規模、維護經驗及附屬協力廠商支援等,得於服務建議書內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曾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第一年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新台幣6,215萬5,100元或累計契約價金在新台幣1億3,400萬元以上之勞務契約案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07/11/21更正公告說明:
更正招標文件
2.標單
6.工作規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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