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00萬元整。廠商如履約情況良好且無重大違約紀錄,機關得於契約期滿後12個月內,與廠商續約12個月,並以續約一次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公司第二航廈地下二樓B064-4開標室(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專人送達: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第二航廈B2美食廣場旁),或寄:桃園郵局35-110號信箱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
-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提交與本計畫相關或具承接國內外航網拓展策略分析、航線開發研究、客運量預測等經驗說明及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
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應符合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規定之基本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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