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機關代碼 | 3.15.83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4 - 附帶於製造業之服務(製造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除外) |
| 決標方式 | 未記載 |
| 聯絡人 | 李盈萱 |
| 聯絡電話 | (02)23921310#2387 |
| 機關地址 |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
| 傳真號碼 | (02)2396929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0條第4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屬於88442出版及印刷)。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屬於88442出版及印刷)。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 招標方式 |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選擇性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5/01/13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5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3元 |
| 總計 | 73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5/02/11 17:00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採購科)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及預算無編列訂立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利用政府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查覆單位圖章)。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設備。 4.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
|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 本案開標(資格審查)方式(詳投標須知第19點): (一) 本公司於截止投標後,擇日召開資格審查會,採書面審查方式查證資格條件。審查結果將書面通知投標廠商。 (二) 本案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間3年,有效期間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惟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
| 名單之有效期限 | 自115年4月21日起至118年4月20日止,共3年。 |
| 名單展期手續 | 本案有效期間屆滿後,將重新辦理合格名單之招標。 |
|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之標的名稱,將依實際需要採購與「委印有郵資符誌明信片」相關之標的,屬勞務採購,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公告邀請所有符合本案資格之廠商投標。 |
| 附加說明 | 【特定資格文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完成與招標標的 同性質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40萬元, 並應提出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現有印刷機操作技師至少有1人具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有效之乙級(含)以上之印刷技術士證照影本(須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並檢附在職證明),及書面承諾合格期間內均有具本資格人員。 (三)具有相當設備者。1.現有或承諾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次日起14日內,取得專屬之有價證券印製作業廠房及設備與專用庫房,並設有24小時安全監控保全系統及錄影裝置。2.現有或承諾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次日起14日內,取得印前作業電腦工作站(MAC)或同等作業環境,及打樣機、CTP輸出機、分色機(分色條件300線以上)、專屬印製印封、郵簡之平版張頁精密度5色以上印刷機、全自動製封機(含摺頁、刷膠、黏封及烘乾等功能)、自動印碼機、裁切機等硬體設備。 (四)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應具備承印我國政府鈔券經驗或現有或承諾自納入合格廠商名單次日起100個日曆天內,取得INTERGRAF所發之Management of Security Printing Processes (安全印刷管理)之認證資格。相關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必須達投標截止日起1年(含)以上。 【注意事項】 1.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公司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 2.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 3.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5/02/11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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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