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九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十項、第十三項及第十四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附加說明
*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公司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
*履約期限:
乙方應自決標次日起開始執行工作,迄於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經縣市政府完成備查之次日起90個日曆天為止,各階段履約期限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提交「工作執行計畫書草案(含預定工作進度表)」供甲方審查。
(二)「工作執行計畫書草案(含預定工作進度表)」經甲方審查通過後,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提交「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草案,先由甲方進行初步審查確認,如須修正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修正(如須進行第2次以上修正比照辦理,惟修正次數最多3次),經甲方審查無誤後,提送執行小組會議討論確認,如須再修正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修正(如須進行第2次以上修正比照辦理,惟修正次數最多3次),並應於執行小組會議最後審查無誤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定稿版本,供甲方提送桃園市政府(或文化部)辦理審議。
(三)「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審議機關審議通過後,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20個日曆天內提出相關徵選招標文件草案,先由甲方進行初步審查確認,如須修正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修正(如須進行第2次以上修正比照辦理,惟修正次數最多3次),經甲方審查無誤後,提送徵選小組會議討論確認,如須再修正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修正(如須進行第2次以上修正比照辦理,惟修正次數最多3次),並應於徵選小組會議最後審查無誤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相關徵選招標文件正式版本,2個月內辦理後續徵選相關作業(含公共藝術徵選、藝術家或策展團隊徵選說明會、鑑價會議及其他辦理徵選所需一切行政事宜)。
(四)乙方需協助甲方完成公共藝術徵選、鑑價會議及說明會等事項,乙方應於鑑價作業完成後甲方通知之次日起20個日曆天內,提交「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草案,先由甲方進行初步審查確認,如須修正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修正(如須進行第2次以上修正比照辦理,惟修正次數最多3次),經甲方審查無誤後,經提送執行小組會議討論確認,如須再修正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修正(如須進行第2次以上修正比照辦理,惟修正次數最多3次),並應於執行小組會議最後審查無誤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正式版本,供甲方送審議機關辦理核定。
(五)乙方應於公共藝術作品完成設置驗收及辦理所有「民眾參與及公共藝術教育推廣等活動」,如下辦理:
1.乙方應於公共藝術作品完成設置驗收次日起100日曆天內辦畢所有「民眾參與及公共藝術教育推廣等活動」(詳需求計畫之陸、二、(十).11.附表:乙方預定辦理民眾參與作法工作表內容)
2.公共藝術完成係指藝術家完成公共藝術作品,乙方應於公共藝術完成次日起120日內協助辦理相關驗收作業,惟若非乙方事由導致延誤,得排除乙方責任。
3.經甲方驗收合格後甲方通知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交「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草案,先由甲方進行初步審查確認,如須修正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完成修正(如須進行第2次以上修正比照辦理,惟修正次數最多3次),經甲方審查無誤後,經提送執行小組會議討論確認,如須再修正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完成修正(如須進行第2次以上修正比照辦理,惟修正次數最多3次)。
4.上述「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草案應於執行小組會議最後審查無誤甲方通知之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完成「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定稿版本,供甲方送審議機關備查。
(六)審核期間如有需修正事項,乙方應配合甲方在規定期限內修改完成,不得推託,如未完成修正,甲方得依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七)各委員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作品材料補助費等行政費用不包含於本案契約價金中,乙方得於設置計畫書之預算表中詳列各項所需金額供參,並經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甲方另行由公共藝術設置經費中,依實際支付金額撥款核銷。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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