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3921310分機2757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remind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40,000,000元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4/28 11: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4/28 14:3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706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1700萬元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701室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因本案經會本公司各單位之簽淮日期為110年2月18日,故延用109年12月25日之版本。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
1. 國內廠商:
(1) 甲等綜合營造業(代碼:E101011)。
(2) 甲級電器承裝業(代碼:E601010)。
(3)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代碼:E501011)。
(4) 符合以上3種基本資格之廠商得單獨投標,廠商採異業共同 投標承攬者,應提出共同投標協議書,並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3家為限。
2. 國外廠商:
加入GPA政府採購協定之WTO會員國之廠商或與我國締結臺紐經濟合作協定、臺星經濟夥伴協定之國外廠商,並於我國設立登記之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共同投標。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1. 工程實績:
(1) 甲等綜合營造業:截至投標日前5年內(以驗收日期為準),完成單一承攬建築工程或共同承攬所分擔建築工程部分契約金額達2億元,或累計承攬建築工程契約之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
(2) 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承裝商:截至投標日前5年內(以驗收日期為準),完成單次分離建築工程之電器承裝工程、自來水管承裝工程,或共同承攬所分擔電器承裝工程、自來水管承裝工程,契約部分之契約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600萬元,或累計承攬電器承裝工程、自來水管承裝工程,或共同承攬所分擔電器承裝工程、自來水管承裝工程,契約之金額合計達新臺幣4,000萬元。
2.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工程實績特定資格檢核表:投標廠商應簽章。
(2) 位於我國國內之工程實績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經工程主辦機關(構)簽發之完工或驗收之證明文件影本:如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完工報告或使用情形證明書(為工程完成施工,由採購機關(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證明)或使用執照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b. 採計分包實績者應提供之分包證明文件影本:如分包契約(含經報備於工程主辦機關(構)之同意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3) 位於國外之工程實績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同位於我國國內之工程實績證明文件之規定。
b. 廠商於國外實績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c. 廠商提供之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由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之中文(正體字)原本或譯本;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本得由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不須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3. 工程實績認定原則:
(1) 採計軍、公、教及民營機構業主之實績,或為其分包之實績。
(2) 投標廠商如提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或共同投標之工程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
(3) 廠商於投標時所提單次實績,應足以證明該工程金額,並應含機構出具之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否則不予接受該項實績。
(4) 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以其分包廠商具有者代替之。
(5) 廠商投標資格文件內如有以外幣計算者均需折算為新臺幣,其匯率按招標公告日(本採購案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首日)中華民國臺灣銀行公告外匯交易收盤之即期賣出匯率為計算基準。
(6)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3-24T01:10:07+08:00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remind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40,000,000元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706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701室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remind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因本案經會本公司各單位之簽淮日期為110年2月18日,故延用109年12月25日之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 1. 國內廠商: (1) 甲等綜合營造業(代碼:E101011)。 (2) 甲級電器承裝業(代碼:E601010)。 (3)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代碼:E501011)。 (4) 符合以上3種基本資格之廠商得單獨投標,廠商採異業共同 投標承攬者,應提出共同投標協議書,並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3家為限。 2. 國外廠商: 加入GPA政府採購協定之WTO會員國之廠商或與我國締結臺紐經濟合作協定、臺星經濟夥伴協定之國外廠商,並於我國設立登記之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共同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 工程實績: (1) 甲等綜合營造業:截至投標日前5年內(以驗收日期為準),完成單一承攬建築工程或共同承攬所分擔建築工程部分契約金額達2億元,或累計承攬建築工程契約之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 (2) 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承裝商:截至投標日前5年內(以驗收日期為準),完成單次分離建築工程之電器承裝工程、自來水管承裝工程,或共同承攬所分擔電器承裝工程、自來水管承裝工程,契約部分之契約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600萬元,或累計承攬電器承裝工程、自來水管承裝工程,或共同承攬所分擔電器承裝工程、自來水管承裝工程,契約之金額合計達新臺幣4,000萬元。 2.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工程實績特定資格檢核表:投標廠商應簽章。 (2) 位於我國國內之工程實績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經工程主辦機關(構)簽發之完工或驗收之證明文件影本:如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完工報告或使用情形證明書(為工程完成施工,由採購機關(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證明)或使用執照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b. 採計分包實績者應提供之分包證明文件影本:如分包契約(含經報備於工程主辦機關(構)之同意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3) 位於國外之工程實績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同位於我國國內之工程實績證明文件之規定。 b. 廠商於國外實績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c. 廠商提供之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由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之中文(正體字)原本或譯本;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本得由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不須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3. 工程實績認定原則: (1) 採計軍、公、教及民營機構業主之實績,或為其分包之實績。 (2) 投標廠商如提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或共同投標之工程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 (3) 廠商於投標時所提單次實績,應足以證明該工程金額,並應含機構出具之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否則不予接受該項實績。 (4) 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以其分包廠商具有者代替之。 (5) 廠商投標資格文件內如有以外幣計算者均需折算為新臺幣,其匯率按招標公告日(本採購案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首日)中華民國臺灣銀行公告外匯交易收盤之即期賣出匯率為計算基準。 (6)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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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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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惠國段新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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