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機關代碼 | 3.15.83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9 - 其他商業服務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聯絡人 | 許家菱 |
| 聯絡電話 | (02)23921310#2312 |
| 機關地址 |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
| 傳真號碼 | (02)2357667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5/10/1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5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3元 |
| 總計 | 73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5/10/27 17:00 |
| 開標時間 | 115/10/28 11:00 |
| 開標地點 |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保障本公司權益 |
| 投標文字 | 中文(正體字)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詳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本公司另訂有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及預算皆無編列及訂定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決標次日起至卸展完成日,並分2階段進行,如下方說明。 一、第一階段 (一)提供特展相關規劃及設計內容[如展場空間規劃之概念、平面、3D圖面資料、照明配置等;展品規劃、說明文字(含文案英文翻譯,詳參本規範第6點第3款第1目之4]、互動媒體之腳本、畫面設計、操作方式與輸出設計圖等)及開幕活動相關細部規劃等,應自決標次日起30個日曆天(含本公司審查期間)內經本公司審查並同意。 (二)特展之施作,因須配合郵博館內部整修工程進度,得標廠商應依本公司通知(以函或e-mail)之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含教育訓練、宣傳品之設計、印製及張貼、設備安裝及測試等),並應依本公司指定日期執行開幕活動。 (三)得標廠商應於完成布展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提出「策、布展及開幕活動結案報告書」(以下簡稱結案報告書)。 二、第二階段:得標廠商於展期結束日起7個日曆天內(本公司得彈性調整),完成卸展。 【注意事項】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公司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本公司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本公司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應於更正公告或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其期限至少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 郵政博物館/電話:(02)23945185-853/聯絡人:廖敏惠小姐。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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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