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採購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及預算均未編列及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外國廠商:
(1)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本採購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有承製有價證券或支票印製業務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及驗收合格證明等文件影本。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樣稿審核:
(一)圖稿審核:得標廠商方自收到本公司提供樣張之次日起5日(工作天)內,製作圖稿送本公司審核。
(二)樣張校對並測試:自本公司圖稿審核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日(工作天)內,每類郵政定期儲金存單得標廠商應各送10張樣張交由本公司校對並測試。
二、交貨期限:自本公司圖稿審核通過及樣張校對並測試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60日(日曆天)內將本案履約標的一次交貨。
【注意事項】:
一、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公司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
二、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
三、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四、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規格及交貨洽詢單位】
規格及交貨洽詢單位:儲匯處帳務綜核科
聯絡人:蔡依伶
電話:(02)23921310-3553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