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7-28 已決標公告

郵政定期儲金存單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3/05/28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746,000
原始預算
$ 5,000,000
底價金額
$ 4,790,000
決標折數
99.0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5.8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2 -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許家菱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2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許家菱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2
傳真號碼 (02)2357667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5/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採購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409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5/27 17:00
開標時間 113/05/28 10:00
開標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5室(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5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採購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採購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有承製有價證券或支票印製業務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及驗收合格證明等文件影本。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及交貨地點】 一、樣稿審核: (一) 圖稿審核:乙方自收到甲方提供樣張之次日起5日(工作天)內,製作圖稿送甲方審核,如圖稿審核不合格者,乙方應於甲方退件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日(工作天)內,重製圖稿複審。 (二) 樣張校對並測試:自甲方圖稿審核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日(工作天)內,每類郵政定期儲金存單乙方應各送10張樣張交由甲方校對並測試,如樣張校對或測試不合格者,乙方應於甲方退件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日(工作天)內,重製樣張複校並複測試。 (三) 上述二目改正次數均不得逾2次,逾2次仍未合格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四) 乙方未於期限內製作圖稿審核、複審或送樣張校對並測試、複校並複測試者,每逾1日計罰新臺幣2,000元整之逾期違約金。 二、交貨期限:自甲方圖稿審核通過及樣張校對並測試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60日(日曆天)內將本案履約標的一次交貨。 三、交貨地點:甲方儲匯處(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由乙方自行運交甲方,交寄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到貨點收: (一)甲方應於履約標的送達指定交貨地點後予以點收;如發現有數量不足或外觀顯有損壞時,應即通知乙方改善。惟不能即知之瑕疵則不在此限。 (二)乙方所供應之履約標的,應與本契約所規定數量、規格、品質、成分、性能相符。除另有約定外,應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 【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規格及交貨洽詢單位】 規格及交貨洽詢單位:儲匯處帳務綜核科 聯絡人:蔡依伶 電話:(02)23921310-3553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許家菱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2
機關代碼
3.15.83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許家菱
聯絡電話
(02)23921310#2312
傳真號碼
(02)23576670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5/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採購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409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5/27 17:00
開標時間
113/05/28 10:00
開標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5室(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5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採購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採購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有承製有價證券或支票印製業務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及驗收合格證明等文件影本。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及交貨地點】 一、樣稿審核: (一) 圖稿審核:乙方自收到甲方提供樣張之次日起5日(工作天)內,製作圖稿送甲方審核,如圖稿審核不合格者,乙方應於甲方退件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日(工作天)內,重製圖稿複審。 (二) 樣張校對並測試:自甲方圖稿審核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日(工作天)內,每類郵政定期儲金存單乙方應各送10張樣張交由甲方校對並測試,如樣張校對或測試不合格者,乙方應於甲方退件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日(工作天)內,重製樣張複校並複測試。 (三) 上述二目改正次數均不得逾2次,逾2次仍未合格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四) 乙方未於期限內製作圖稿審核、複審或送樣張校對並測試、複校並複測試者,每逾1日計罰新臺幣2,000元整之逾期違約金。 二、交貨期限:自甲方圖稿審核通過及樣張校對並測試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60日(日曆天)內將本案履約標的一次交貨。 三、交貨地點:甲方儲匯處(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由乙方自行運交甲方,交寄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到貨點收: (一)甲方應於履約標的送達指定交貨地點後予以點收;如發現有數量不足或外觀顯有損壞時,應即通知乙方改善。惟不能即知之瑕疵則不在此限。 (二)乙方所供應之履約標的,應與本契約所規定數量、規格、品質、成分、性能相符。除另有約定外,應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 【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規格及交貨洽詢單位】 規格及交貨洽詢單位:儲匯處帳務綜核科 聯絡人:蔡依伶 電話:(02)23921310-3553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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