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採購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409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5室(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採購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採購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有承製有價證券或支票印製業務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及驗收合格證明等文件影本。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及交貨地點】
一、樣稿審核:
(一) 圖稿審核:乙方自收到甲方提供樣張之次日起5日(工作天)內,製作圖稿送甲方審核,如圖稿審核不合格者,乙方應於甲方退件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日(工作天)內,重製圖稿複審。
(二) 樣張校對並測試:自甲方圖稿審核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日(工作天)內,每類郵政定期儲金存單乙方應各送10張樣張交由甲方校對並測試,如樣張校對或測試不合格者,乙方應於甲方退件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日(工作天)內,重製樣張複校並複測試。
(三) 上述二目改正次數均不得逾2次,逾2次仍未合格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四) 乙方未於期限內製作圖稿審核、複審或送樣張校對並測試、複校並複測試者,每逾1日計罰新臺幣2,000元整之逾期違約金。
二、交貨期限:自甲方圖稿審核通過及樣張校對並測試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60日(日曆天)內將本案履約標的一次交貨。
三、交貨地點:甲方儲匯處(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由乙方自行運交甲方,交寄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到貨點收:
(一)甲方應於履約標的送達指定交貨地點後予以點收;如發現有數量不足或外觀顯有損壞時,應即通知乙方改善。惟不能即知之瑕疵則不在此限。
(二)乙方所供應之履約標的,應與本契約所規定數量、規格、品質、成分、性能相符。除另有約定外,應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
【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規格及交貨洽詢單位】
規格及交貨洽詢單位:儲匯處帳務綜核科
聯絡人:蔡依伶
電話:(02)23921310-3553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