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於本契約決標次日起2年內,經雙方同意後,依原契約規範條件及原契約價格為上限,議價增購不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標的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採購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4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5室(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採購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本公司履約需求擬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及預算皆沒有編列及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附加說明二。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左列資格項目詳附加說明二、4.。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左列資格項目詳附加說明二、5.。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左列資格項目詳附加說明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
1.樣卡(稿)審核:乙方自收到甲方提供晶片金融卡版面圖檔之次日起7日(工作天)內,製作彩稿送審,經甲方審查彩稿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日(工作天)內,乙方依審查合格之彩稿製作樣卡15 張送甲方審核,經甲方審查樣卡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日(工作天)內,乙方須免費提供10張植有正式晶片之空白卡供甲方測試。若任一彩稿或樣卡未能通過甲方審核或空白卡經測試結果不符合甲方契約規範者,乙方應於甲方不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日(工作天)內,重製彩稿、樣卡或空白卡複審或複測試,任一項目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通過甲方審核、測試或不符合契約規範者,每次計罰新臺幣5,000元整之違約金;逾5次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2.交付空白卡:
為確保乙方製作之卡片與晶片金融卡作業相容,自植有正式晶片之空白卡經甲方測試合格通知後,於第1批交貨期限屆至前,乙方應免費提供250張(不含於本案履約標的數量內)空白卡供甲方使用。
3.乙方未於期限內送甲方審核、測試或交付空白卡者,每逾1日(日曆天)計罰新臺幣 2,000 元整之逾期違約金。
(二)交貨期限:
1.一般交貨:自下單訂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依下列數量於期限內交貨
(1).5萬張以下為15個日曆天內交貨。
(2).逾5萬張至10萬張以下為25個日曆天內交貨。
(3).逾10萬張至30萬張以下為35個日曆天內交貨。
2.特殊或緊急交貨:如有特殊或緊急情況,須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交貨日期後,甲方始得訂購低於1,000張之晶片金融卡。
二、投標廠商之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4.廠商投標時需提出國際組織安全工廠認證文件(認證資格須於有效期間內)。
5.投標廠商須為通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或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認證之晶片金融卡廠商,或取得授權廠商之證明文件。
上述投標廠商資格之證明文件須於投標時提出,如屬國外使用單位所開具之證明文件,應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1.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