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 (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號),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7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採購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
(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1.圖稿審核:乙方自收到甲方提供樣稿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製作圖稿送甲方審核,如圖稿審核不合格者,乙方應於甲方退件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重新製作圖稿複審。
2.樣本校對與測試(不計入契約第2條第2款交貨數量):乙方自收到甲方確認圖稿通知次日起7工作天內,送15本樣本交由甲方校對並測試。如樣本校對或測試不合格者,乙方應於甲方退件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重新製作15本樣本複校或複測。
3.上述二目改正次數均不得逾2次,逾2次仍未能合格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4.乙方未於期限內製作圖稿送甲方審核、複審、樣本校對或測試者,每逾1日計罰新臺幣2,000元整之逾期違約金。
(二)分批交貨之期限:
分2批交貨,每批30萬本,自甲方樣本校對及測試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每30日逐批一次交貨,並於第1批交貨時附交樣本1,500本。
(三)交貨地點:
甲方儲匯處(106201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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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截止投標期間內,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或釋疑公告。
2.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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