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4.廠商投標時須提出通過VISA國際組織認證文件,及具有承作金融機構VISA payWave感應式金融卡能力之有效文件,以確保投標廠商具備承製本案之資格與能力。
5.投標廠商須為通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或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認證之晶片金融卡廠商,或取得授權廠商之證明文件。
6.投標廠商辦理受託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或通過第三方驗證,廠商投標時須提供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證書,或資訊安全管控聲明書。
★上述投標廠商提出之證明文件,如屬國外使用單位所開具之證明文件,應另檢
附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一)樣卡(稿)審核:
乙方自收到甲方提供各版面VISA金融卡版面圖檔之次日起 7日(工作天)內,製作彩稿送審,經甲方審查彩稿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日(工作天)內,由乙方負責送VISA國際組織審核該圖樣及顏色,並自甲方確認VISA國際組織審核通過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之次日起5日(工作天)內,依各版面審查合格之彩稿各製作樣卡15 張送甲方審核。經甲方審查樣卡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7日(工作天)內,乙方須免費提供20張植有正式晶片之空白卡供甲方測試。若任一式彩稿未能通過甲方或VISA國際組織審核,或任一式樣卡不符合甲方契約規範,或空白卡未能通過全部測試者,乙方應於甲方不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日(工作天)內,重製彩稿、樣卡或空白卡複審或複測試,任一項目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通過甲方審核、測試或不符合契約規範者,每次計罰新臺幣2,000元整之違約金;逾5次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二)交付空白卡:
為確保乙方製作之卡片與VISA金融卡作業相容,自植有正式晶片之空白卡經甲方測試合格通知後,於第1批履約標的交貨期限前,乙方應免費提供 500張(不含於本案履約標的數量內)空白卡片供甲方使用。
(三)乙方未於期限內送甲方審核、測試、VISA國際組織審核或交付空白卡者,每逾1日(日曆天)計罰新臺幣2,000元整之違約金。
二、交貨期限:
(一)分批交貨:除第1批履約標的外,由甲方依業務需要不定期下單訂購,以單次訂購之各式(版面) VISA金融卡之總數計量,最低訂購量為1,000張(含)以上。
(二)交貨期限:
1.第1批訂購20萬張數量【各式(版面)之各別張數由甲方決定】之VISA金融卡,自甲方樣卡審核合格通知到達乙方之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交貨。
2.第2批起自下單訂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依下列數量於期限內交貨:
(1)5萬張以下為10個日曆天內交貨。
(2)逾5萬張至10萬張以下為20個日曆天內交貨。
(3)逾10萬張至30萬張以下為30個日曆天內交貨。
(三)特殊或緊急交貨:如有特殊或緊急情況,須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交貨日期後,甲方始得訂購低於1,000張之VISA金融卡。
◎本採購案之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說明如下:
1.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投標廠商請依實際情形勾選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十一項。
2.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投標廠商請依實際情形勾選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十二項。
3.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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