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機關代碼 | 3.15.83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聯絡人 | 吳婉妤 |
| 聯絡電話 | (02)23921310#2385 |
| 機關地址 |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
| 傳真號碼 | (02)23216167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公告日 | 107/11/15 |
| 原公告日 | 107/10/3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5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3元 |
| 總計 | 73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07/11/21 17:00 |
| 開標時間 | 107/11/22 11:00 |
| 開標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7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台幣4萬8,000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詳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詳附加說明。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若非屬公司、行號者得免繳驗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刪除投標文件中"5-2證件審查單(2)"。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僅須任一項符合。 (1)本國廠商: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為I102投資顧問業、I103管理顧問業或I199其他顧問服務業者(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都市計畫科。 ○3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3)建築師事務所: 1開業證書。 2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4)專業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都市計畫科。 2技師公會會員證。 (5)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1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2章程。(需可承作契約工作事項) 1-1.外國廠商:除遵循前5分目(僅須符合任一分目)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依我國法令規定,屬許可業類者:外國廠商應於投標前取得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其文件詳前目1-5分目規定);廠商得標後應依我國法令規定取得該業類之公會會員證。 非屬許可業類,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者:外國廠商應於投標前取得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若非屬公司、行號者得免繳驗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履約期限: 得標廠商應分別於下列期限內完成(本公司審查期間不計入工期): (一)研提期初評估報告書: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0日內,依契約第2條第1款提送期初評估報告書予本公司,並依本公司安排進行簡報。 (二)研提期中評估報告書:得標廠商應自期初評估報告經本公司審查通過,於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次日起55日內,依契約第2條第2款提送期中評估報告書予本公司,並依本公司安排進行簡報。 (三)研提期末評估報告書:得標廠商應自期中評估報告經本公司審查通過,於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依契約第2條第3款提送期末評估報告書,並依本公司安排進行簡報。 (四)研提總結報告書:得標廠商應自期末評估報告經本公司審查通過,於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依契約第2條第4款提送總結報告書,並依本公司安排進行簡報。 *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公司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7/11/21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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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