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甲方如因業務需要得於決標之次日起2年內,經雙方同意依原契約規範條件以原契約標的物每台單價為上限,議價增購不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標的物,並裝設於各地郵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7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A.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外國廠商應出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 230 天內將採購標的(含交付之附件及維修備用零件)製造完成,並通知甲方辦理製造完成查驗。查驗時如未依約檢附正確齊全之資料、文件等,視同未製造完成,並以補齊之日為製造完成日期。逾期未完成依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乙方應於甲方第1階段驗收合格次日起30天內(配送地為離島得予展延10天)將採購標的送達甲方指定郵局(詳附件1),機器安裝測試及操作訓練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並由使用單位簽退「安裝、訓練及操作測試調查表」(詳附件2),同時將應交付之維修備用零件及維修保養手冊及光碟送交甲方勞工安全衛生處機械修護科完成簽收。逾期未完成依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其他:甲方如因故無法於原定期限接收標的物時,得通知乙方暫緩安裝,惟應於安裝前3個工作天通知乙方,由乙方另依甲方通知之日期安裝,雙方不負遲延責任,乙方亦不得提出保管費用等任何請求。
※本案允許大陸地區產品或勞務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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