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於決標之次日起1年6個月內,經雙方同意依原契約規範條件及原契約標的物單價為上限,議價增購不逾本案契約(設備契約及維護契約)總價金額20%之標的物,裝設於各地郵局,增購之標的物部分,並須含保固期1年及保固期滿之次日起4年維護。
2.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於維護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得標廠商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年維護費)續約或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次2年,以1次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取據後至本公司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領標。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履約期限
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80日內交付經本公司測試完成之晶片卡線上交易應用程式。
2.得標廠商應於交付經本公司測試完成之晶片卡線上交易應用程式次日起40日內將本案標的物一次完成交貨。
3.第1階段驗收合格次日起60日內,完成本案軟硬體設備安裝作業。
4.全案設備最後階段驗收合格次日起,負責提供1年之硬軟體免費保固服務,保固期滿次日起由乙方負責提供4年維護服務。
*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本採購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外國廠商應出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5.應為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工)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
領取方式:(1)至本公司勞安處採購科領取。(2)通訊領標者,請於信封上註明領標案號並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採限時掛號或快捷,以便於領標截止前寄達本公司勞安處採購科)並檢附購買標單費用劃撥收據。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_2
售價: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本公司出納科(10603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16號912室)繳交現金或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
第1次更正公告更正招標文件內容
一、招標規範肆(P13)、伍(P26)及設備契約書附件1之必要規格二、(三)1(P40)由「Windows 7(含)以上專業中文版」修正為「Windows最新授權版專業中文版」。
二、設備契約書第15條第7款(P20)及維護契約書第6條第6款第9目(P8)修正為「1.依甲方需求於定期維護時,協助資安控管機制或程式之安裝、啟動及設定,如安裝應用程式白名單控管程式、啟動並設定本案標的物作業系統防火牆、刪除不必要之作業系統服務及應用程式、設定本案標的物關閉AutoPlay功能等。前述相關工作甲方需提供標準作業程序供乙方據以執行。2.本案標的物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攻防演練作業時,如發現本案標的物存在安全漏洞或弱點時,乙方應於甲乙雙方約定時間內免費協助完成修補。」
第2次更正公告更正招標公告內容
(刊登日期:106年3月6日)
本案因預計修改招標文件內容,爰先延長等標期至106年3月29日截止投標,待招標文件修改完妥,再行上傳更新,請有意參與投標廠商密切注意本案後續之更正公告。
第3次更正公告更正招標公告內容
(刊登日期:106年3月28日)
本案因預計修改招標文件內容,爰先延長等標期至106年4月19日截止投標,待招標文件修改完妥,再行上傳更新,請有意參與投標廠商密切注意本案後續之更正公告。
第4次更正公告更正招標文件內容
(刊登日期:106年3月29日)
一、刪除招標規範(P8、21、34)及設備契約書附件1之必要規格二、(一) 、1、(5)(P37)「8倍速(含)以上DVD-ROM光碟機。」
二、增訂設備契約第15條第16款「乙方於執行標的物維護(維修)工作時,須自備外接式DVD-ROM光碟機。」(P22)
三、設備契約書第15條第11款(P20、21)及維護契約書第6條第2款第5目(P5)「乙方應配合甲方需要,於雙方協定期間內負責免費完成IP位址設定、微軟作業軟體相關修補程式安裝(含作業系統降級安裝後再次恢復安裝,如Windows 7提升至Windows 10)…」修改為「乙方應配合甲方需要,於雙方協定期間內負責免費完成IP位址設定、微軟作業軟體相關修補程式安裝(含作業系統降級安裝,並配合政府法令或金管會資安要求,回復安裝原作業系統版本,或提供安全性補償措施)…」。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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