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憑帳號:00042001,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00元劃撥儲金收據,或至本公司金山大樓勞安處採購科(臺北市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繳納現金,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7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應出具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2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台北市北投區珠海路159號(人力資源處郵政訓練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二.投標時應檢附之規格文件:
1.型錄:型錄如為原文(外文)者,請檢附中文繁體譯本(型錄可提供影本,但本公司保留查驗正本之權利)。
2.投標廠商應依廠商投標規格說明書所載之相關規格備妥各項文件,並註明與機器規格相對應項目之序號,以利本採購案規格審查。
三.驗收時得標廠商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核發商品檢驗合格證書(即「輸入檢驗合格證書」或「國內產製商品合格證書」)影本或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影本。
2.貨品須為2016年9月以後製造或進口之全新機種,交貨時應檢附原廠出廠證明,若為進口貨,則須另檢附海關進口報單或海關進口證明。
3.機器須檢附環保標章使用證書。
4.保固保證書。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