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憑帳號:00042001,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00元劃撥儲金收據,或至本公司金山大樓勞安處採購科(臺北市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繳納現金,不具名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交貨物料,一次交清。
2.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製妥樣品1支送本公司勞安處
轉送資訊處測試;送測試逾期,每日計罰新臺幣8,500元;如測試不合格須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再送測試,改正次數逾2次,每次加罰契約價金總額3%之違約金,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3.得標廠商應於測試合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45日內1次交貨完畢。
【以上天(日)數除另有載明以工作天計算外,均以日曆天(依契約第7條第3款規定)計算】
廠商資格摘要欄原載
三、投標廠商應出具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無退票紀錄證明。本點取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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