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
| 無法決標 | 0 家 | 未公開具體原因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
|---|---|
| 機關代碼 | 3.15.83.70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49 - 其他特殊用途之機具及其零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陳名貴 |
| 聯絡電話 | (02)23517283#322 |
| 機關地址 |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 |
| 傳真號碼 | (02)2341421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是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是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否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9/06/1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5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3元 |
| 總計 | 73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06404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46號8樓勞安科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招標文件費用新臺幣100元整(無論得標與否概不發還),以現金或劃撥收據正本「臺北郵件處理中心」,帳號:01743954至本中心購買招標文件。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9/07/14 17:30 |
| 開標時間 | 109/07/15 10:00 |
| 開標地點 | 106404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46號8樓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肆拾萬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404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246號8樓勞安科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次日起120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詳附加說明) (2)外國廠商: a.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本採購是否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若是,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切結書。 6.其他。(詳附加說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6.其他證明文件 (1)原廠製造商耗材與零配件相關之證明文件、或取得原廠授權供應之證明文件。 (2)廠商之維修、維護人員受本案契約標的物設備之原廠認證合格之證明文件、或取得其他與本案契約標的物設備相關且足資證明能力合格之證明文件、或取得原廠技術支援及保證本案契約條件履約執行之證明文件。 (3)廠商應提出設立或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或已取得原供應廠之提供維修技術、原廠零件承諾、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儀器維修能力文件等證明文件或維修站點在臺灣之證明文件。 (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認可證明,並檢附影本。 (5)廠商員工(須提出勞健保或在職證明等)具有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有效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並檢附影本。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9/07/14 17:3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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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