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勞安科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甲方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乙方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次1年,以3次為限。
2.本契約期滿時,如甲方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乙方得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4個月為限。
3.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用新臺幣100元整,請於上班時間內前來本中心不具名憑以繳交招標文件費用之劃撥收據正本領取招標文件,請先行劃撥至郵政劃撥帳戶"臺北郵件處理中心",帳號:01743954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8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8樓勞安科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加蓋查覆單位圖章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文件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設備符合消防及建築安全規定並通過安全檢查之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中心提供之格式填製)
6.投標廠商切結書。(請依本中心提供之格式填製)
7.旅館業登記證。(本登記證應為投標廠商所有,依據採購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