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五一號8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五一號5樓
廠商資格摘要
1、標的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桃園法院周圍及所圍成之區域,(桃園地方法院現址起,東至永安路765巷,西至永佳街,南至正光路,北至永安路,如附圖。)面臨15公尺以上道路房地產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2、第一樓或第一、二樓合計可用面積約90坪至120坪,水、電、廁所供應無虞可為郵局使用。
3、地面層正面寬度(扣除側面騎樓)至少應有8公尺,如每棟面寬不足8公尺,得徵租相連2棟以上合併使用,但中間隔牆須經確定能拆除且不影響結構安全。
4、公眾廳及營業廳深度:淨深各以6公尺以上為原則,惟正面寬度如達18公尺以上,淨深得各減為4.5公尺以上。
5、標的物必須能經業務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變更建物使用執照為G1類別(廠商負擔)或既有建物使用執照為G1類別,並得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未來如得標廠商標的物之建物使用執照無法變更為G1類別,本局得宣布廢標。
附加說明
應徵廠商應提出文件
1、身分證明文件:
(1)屬自然人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屬法人者: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3)屬代理人者,除上項文件外,另須提出由所有權人出具之代理授權書。
(4)委託代理授權書 (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可免)。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出租同意書。
(7)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8)應徵房地資料:
A.土地、建物謄本、房地所有權狀影本。
B.建物測量成果圖。
C.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D.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市政府核發)。
E.附屬設備等其他相關文件(無者免附)。
※上項資料提供以每戶計,廠商如一次可提供多戶數時,仍請依個別戶數之份數資料分項準備後合併一次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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