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40 已截止

局外自動櫃員機管理服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 公告日:112/08/28 截止日:112/09/01
工程全生命週期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4,157,568

押標金
$ 20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2/09/01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
機關代碼 3.15.83.4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3 - 調查及保安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周政憲
聯絡電話 (07)2614171#685
機關代碼 3.15.83.4
單位名稱 高雄郵局勞安(總務)科庶務股
機關地址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一七七號
聯絡人 周政憲
聯絡電話 (07)2614171#685
傳真號碼 (07)2613608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本局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得標廠商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以1次1年,以3次為限。 2. 本契約期滿時,如本局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6個月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8/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9/01 17:00
開標時間 112/09/04 10:00
開標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一七七號6樓勞安(總務)科庶務股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投標公正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敦促廠商依相關法令確實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一七七號6樓勞安(總務)科庶務股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09.01~113.08.31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中華郵政總公司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二、投標廠商應具有銀行業(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3項第1款之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指農業金融法第2條之農業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現金鈔匣運送、紀錄單更換、故障排除及維修清潔等各項管理服務之承做經驗,並應附契約證明文件及驗收或結案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提出切結書保證於得標後簽約前具備下列設備: 1、設有安全防護措施無虞之固定大型金庫,能容納保管受託之款項。 2、具整鈔中心並配置整鈔作業人員,提供整鈔作業之服務。 3、可提供本局電腦連線監控系統傳輸所需之適當場所及人員。 四、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請投標廠商於領標期間,定時查看本公告是否更新,以維自身權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09/0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4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周政憲
聯絡電話
(07)2614171#685
機關代碼
3.15.83.4
單位名稱
高雄郵局勞安(總務)科庶務股
機關地址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一七七號
聯絡人
周政憲
聯絡電話
(07)2614171#685
傳真號碼
(07)2613608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本局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得標廠商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以1次1年,以3次為限。 2. 本契約期滿時,如本局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6個月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8/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9/01 17:00
開標時間
112/09/04 10:00
開標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一七七號6樓勞安(總務)科庶務股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投標公正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敦促廠商依相關法令確實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一七七號6樓勞安(總務)科庶務股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09.01~113.08.31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中華郵政總公司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二、投標廠商應具有銀行業(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3項第1款之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指農業金融法第2條之農業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現金鈔匣運送、紀錄單更換、故障排除及維修清潔等各項管理服務之承做經驗,並應附契約證明文件及驗收或結案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提出切結書保證於得標後簽約前具備下列設備: 1、設有安全防護措施無虞之固定大型金庫,能容納保管受託之款項。 2、具整鈔中心並配置整鈔作業人員,提供整鈔作業之服務。 3、可提供本局電腦連線監控系統傳輸所需之適當場所及人員。 四、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請投標廠商於領標期間,定時查看本公告是否更新,以維自身權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09/01 17: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165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623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204 案
決標方式分佈
- 廣告版位 (Google AdSense) -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