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5.與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之發行、銷售、購買或移轉有關或與中央銀行服務有關之金融服務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5.與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之發行、銷售、購買或移轉有關或與中央銀行服務有關之金融服務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局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
參考得標廠商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
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以1次1年,以2次為限。
二、本局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及契約擴充期間內議價增
購,但以不逾本預估契約價金10%為限。
三、本契約期滿時,如本局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得
標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 6 個月為
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3段130號5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之公正及督促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3段130號6樓勞安總務科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投標廠商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1)
4.投標廠商切結書。
(1)切結書1。(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2)切結書2。(請自行填製)
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提出切結書保證具備下列設備:
a.設有安全防護措施無虞之固定大型金庫,能容納保管受託之款項。
b.具整鈔中心並配置整鈔作業人員,提供整鈔作業之服務。
c.可提供本局電腦連線監控系統傳輸所需之適當場所及人員。
5.投標廠商聲明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具有銀行業(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3項第1款之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指農業金融法第2條之農業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現金鈔匣運送、紀錄單更換、故障排除及維修清潔等各項管
理服務之承做經驗,並應附契約證明文件及驗收或結案文件影本。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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