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履約期滿,本局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廠商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得以原契約價款或重新議價後續約,每次1年,總計以1次為限。
(二)履約期滿,在本局未招得適當承攬廠商負責工作前,廠商應依契約條件價款及其他規定繼續負責本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4個月為限。
(三)本局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本契約每趟及包日每次服務費價金及預估契約總價金20%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3段130號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3段130號6樓勞安總務科
履約期限
107年12月1日起至108年11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對象。
5.投標廠商切結書。
6.有效之保全同業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凡具上述資格之廠商,可自107年11月9日起至107年11月16日9時30分止,請逕由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截標日期:107年11月16日9時30分前寄達或由專人送達至宜蘭市中山路三段130號6樓勞安(總務)科,未於規定期限內寄達或送達者,其標單無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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