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22 已截止 巨額採購

公開徵購土城貨饒郵局房地

💰 預算金額: NT$ 2.65億
⚖️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政府採購網原文/領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公告日:113/11/26 截止日:113/12/12
⏰ 已截止投標(等待決標或開標結果) 已截止投標
本案投標收件已結束,開標與決標結果將於主管機關公報即時同步 | 截標:2024/12/12 17:00 | 開標:2024/12/13 10:30
採購特徵雷達 投標門檻與工項規格速覽 (Structure Feature Cards)
押標金要求
免押標金
免繳押標金
免備標押金,降低資金壓力
履約保證金
常規條款
依契約範本辦理
通常為決標金額 5%~10%
廠商資格門檻
法定資格
常規基本資格
合法設立登記與納稅證明即可
工項物料與物調
契約規格
常規工料規範
常規規範
無特殊指定規格限制
⚠️ 本案曾於 2025/06/24 廢標(原因:廢標)
歷史無法決標累計 2 次
歷史流廢標詳細履歷
公告日期 結果 投標家數 詳細原因 原文
2025/06/24 廢標 0 家 廢標 檢視
2024/11/21 流標 0 家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檢視
採購全生命週期
準用最有利標
預算金額
$ 264,970,000
巨額採購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3/12/12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機關代碼 3.15.83.2
標的分類 財物類 532 - 建地及相關土地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陳彥之
聯絡電話 (02)22570132#690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
傳真號碼 (02)22590491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計金額 264,97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否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是否成立評選委員會 否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1/26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勞安總務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13/12/12 17:00
開標時間 113/12/13 10:3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5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否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雙方於議價時之協議辦理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總公司房地買賣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徵購之房地需求條件: 1.徵購房地面積:第一樓或第一、二樓合計可用面積在100坪至303坪。(含公設) 2.徵購房地範圍:土城貨饒郵局附近之重要幹道: (1) 新北市土城區中華路一段以東、 (2) 新北市土城區裕民路以南、 (3)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以西、 (4)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318巷以北。 3.徵購房屋面寬:地面層正面寬度(扣除側面騎樓)至少應有8公尺,如每棟面寬不足8公尺,得購置相連2棟以上合併使用。但中間隔牆須經確定能拆除且不影響結構安全。 4.公眾廳及營業廳深度:淨深各以4.5公尺以上為原則,惟正面寬度如達18公尺以上,淨深得各減為3公尺以上。 5.通路:適合郵車進出及停靠裝卸籃車,其寬度須達3.7公尺以上。如房屋與道路之間設有人行道及無遮簷騎樓,致郵車有無法停靠裝卸籃車之情形者,廠商應負責向工務單位申請准予並設置郵局卸貨區。 6.衛生設備:應配合實際人數配置。 7.徵購房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得供郵政使用之使用分區土地。 8.徵購房屋使用執照用途: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應為或可變更為可供郵局使用之類組,即營業使用部分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之「G1類組」,其餘使用部分為同辦法G2類組(如須申請變更,由得標廠商負責申請。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否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否
其他:附加說明 (一)徵購之房地需求條件: 1.徵購房地面積:第一樓或第一、二樓合計可用面積在100坪至303坪。(含公設) 2.徵購房地範圍:土城貨饒郵局附近之重要幹道: (1) 新北市土城區中華路一段以東、 (2) 新北市土城區裕民路以南、 (3)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以西、 (4)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318巷以北。 3.徵購房屋面寬:地面層正面寬度(扣除側面騎樓)至少應有8公尺,如每棟面寬不足8公尺,得購置相連2棟以上合併使用。但中間隔牆須經確定能拆除且不影響結構安全。 4.公眾廳及營業廳深度:淨深各以4.5公尺以上為原則,惟正面寬度如達18公尺以上,淨深得各減為3公尺以上。 5.通路:適合郵車進出及停靠裝卸籃車,其寬度須達3.7公尺以上。如房屋與道路之間設有人行道及無遮簷騎樓,致郵車有無法停靠裝卸籃車之情形者,廠商應負責向工務單位申請准予並設置郵局卸貨區。 6.衛生設備:應配合實際人數配置。 7.徵購房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得供郵政使用之使用分區土地。 8.徵購房屋使用執照用途: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應為或可變更為可供郵局使用之類組,即營業使用部分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之「G1類組」,其餘使用部分為同辦法G2類組(如須申請變更,由得標廠商負責申請,變更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二)應徵應提出文件: 1.房地出售同意書(應載明房地標示、使用分區、面積、房屋門牌號碼、各樓層合法使用面積及總面積、出售單價及總價,房屋及土地總價應分開列明,所有權人並應簽章;如為共有房地,各所有權人皆須同意出售並簽章)。 2.土地、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正本請一併放入標單封內或於資格審核時現場提出,以供核對,核訖當場發還)。 3.房地位置略圖。 4.地籍圖謄本。 5.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6.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7.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8.由縣市政府核發之該房屋使用執照印本及建築平面圖(竣工圖)影印本。 9.建物測量成果圖或房屋平面圖騰本。 10.投標廠商聲明書。 11.應徵房地目前使用狀況說明(含現況照片)。 12.相關身分證明資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如為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13.投標標的無瑕疵切結書。 14.「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之廠商切結書。 上列第1款、第4款、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文件以公告日 至截止收件日期間由相關核發者為限。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2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陳彥之
聯絡電話
(02)22570132#690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
傳真號碼
(02)22590491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計金額
264,97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否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是否成立評選委員會
否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1/26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勞安總務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13/12/12 17:00
開標時間
113/12/13 10:3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5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否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雙方於議價時之協議辦理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總公司房地買賣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徵購之房地需求條件: 1.徵購房地面積:第一樓或第一、二樓合計可用面積在100坪至303坪。(含公設) 2.徵購房地範圍:土城貨饒郵局附近之重要幹道: (1) 新北市土城區中華路一段以東、 (2) 新北市土城區裕民路以南、 (3)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以西、 (4)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318巷以北。 3.徵購房屋面寬:地面層正面寬度(扣除側面騎樓)至少應有8公尺,如每棟面寬不足8公尺,得購置相連2棟以上合併使用。但中間隔牆須經確定能拆除且不影響結構安全。 4.公眾廳及營業廳深度:淨深各以4.5公尺以上為原則,惟正面寬度如達18公尺以上,淨深得各減為3公尺以上。 5.通路:適合郵車進出及停靠裝卸籃車,其寬度須達3.7公尺以上。如房屋與道路之間設有人行道及無遮簷騎樓,致郵車有無法停靠裝卸籃車之情形者,廠商應負責向工務單位申請准予並設置郵局卸貨區。 6.衛生設備:應配合實際人數配置。 7.徵購房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得供郵政使用之使用分區土地。 8.徵購房屋使用執照用途: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應為或可變更為可供郵局使用之類組,即營業使用部分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之「G1類組」,其餘使用部分為同辦法G2類組(如須申請變更,由得標廠商負責申請。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否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否
其他:附加說明
(一)徵購之房地需求條件: 1.徵購房地面積:第一樓或第一、二樓合計可用面積在100坪至303坪。(含公設) 2.徵購房地範圍:土城貨饒郵局附近之重要幹道: (1) 新北市土城區中華路一段以東、 (2) 新北市土城區裕民路以南、 (3)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以西、 (4)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318巷以北。 3.徵購房屋面寬:地面層正面寬度(扣除側面騎樓)至少應有8公尺,如每棟面寬不足8公尺,得購置相連2棟以上合併使用。但中間隔牆須經確定能拆除且不影響結構安全。 4.公眾廳及營業廳深度:淨深各以4.5公尺以上為原則,惟正面寬度如達18公尺以上,淨深得各減為3公尺以上。 5.通路:適合郵車進出及停靠裝卸籃車,其寬度須達3.7公尺以上。如房屋與道路之間設有人行道及無遮簷騎樓,致郵車有無法停靠裝卸籃車之情形者,廠商應負責向工務單位申請准予並設置郵局卸貨區。 6.衛生設備:應配合實際人數配置。 7.徵購房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得供郵政使用之使用分區土地。 8.徵購房屋使用執照用途: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應為或可變更為可供郵局使用之類組,即營業使用部分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之「G1類組」,其餘使用部分為同辦法G2類組(如須申請變更,由得標廠商負責申請,變更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二)應徵應提出文件: 1.房地出售同意書(應載明房地標示、使用分區、面積、房屋門牌號碼、各樓層合法使用面積及總面積、出售單價及總價,房屋及土地總價應分開列明,所有權人並應簽章;如為共有房地,各所有權人皆須同意出售並簽章)。 2.土地、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正本請一併放入標單封內或於資格審核時現場提出,以供核對,核訖當場發還)。 3.房地位置略圖。 4.地籍圖謄本。 5.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6.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7.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8.由縣市政府核發之該房屋使用執照印本及建築平面圖(竣工圖)影印本。 9.建物測量成果圖或房屋平面圖騰本。 10.投標廠商聲明書。 11.應徵房地目前使用狀況說明(含現況照片)。 12.相關身分證明資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如為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13.投標標的無瑕疵切結書。 14.「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之廠商切結書。 上列第1款、第4款、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文件以公告日 至截止收件日期間由相關核發者為限。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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