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勞安科)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勞安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房地買賣契約書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徵購之房地需求條件:
1.徵購房地面積:第一樓或第一、二樓合計可用面積在80坪至100坪。(含公設)
2.徵購房地範圍:以下路段之兩側及涵蓋區域
(1) 南至新北市板橋區合宜一路、
(2) 北至新北市板橋區合安路、
(3) 東至新北市板橋區板城路、
(4) 西至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段。
3.徵購房屋面寬:地面層正面寬度(扣除側面騎樓)至少應有8公尺,如每棟面寬不足8公尺,得購置相連2棟以上合併使用。但中間隔牆須經確定能拆除且不影響結構安全。
4.公眾廳及營業廳深度:淨深各以6公尺以上為原則,惟正面寬度如達18公尺以上,淨深得各減為4.5公尺以上。
5.通路:適合郵車進出及停靠裝卸籃車,其寬度須達3.7公尺以上。如房屋與道路之間設有人行道及無遮簷騎樓,致郵車有無法停靠裝卸籃車之情形者,廠商應負責向工務單位申請准予並設置郵局卸貨區。
6.衛生設備:1套以上。
7.徵購房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得供郵政使用之使用分區土地。
8.徵購房屋使用執照用途: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應為或可變更為可供郵局使用之類組,即營業使用部分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之「G1類組」,其餘使用部分為同辦法G2類組(如須申請變更,由得標廠商負責申請,變更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附加說明
應徵應提出文件:
1.房地出售同意書(應載明房地標示、使用分區、面積、房屋門牌號碼、各樓層合法使用面積及總面積、出售單價及總價,房屋及土地總價應分開列明,所有權人並應簽章;如為共有房地,各所有權人皆須同意出售並簽章)。
2.土地、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正本請一併放入標單封內或於資格審核時現場提出,以供核對,核訖當場發還)。
3.房地位置略圖。
4.地籍圖謄本。
5.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6.都市計畫套繪圖。
7.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8.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9.建物竣工圖影本。
10.建物測量成果圖騰本。
11.應徵房地目前使用狀況說明(含現況照片)。
12.投標廠商聲明書。
1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如為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14.應徵之廠商應為房地之所有權人(如為共有,可推派一位為代表)或其委託之代理人,屬代理人者,應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上列第4款、第5款、第7款、第10款文件以公告日至截止收件日期間由相關機關核發者為限。
15.投標標的無瑕疵切結書。
上列第4款、第5款、第7款、第10款文件以公告日至截止收件日期間由相關機關核發者為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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