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勞安科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5樓禮堂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勞安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徵購之土地需求條件:
一、徵購基地面積:600坪至1,000坪。
二、徵購基地位置:以下路段所圈範圍:
(一)新北市鶯歌區永和街以西北
(二)新北市鶯歌區鳳一路以西南
(三)新北市鶯歌區鳳福路(鳳吉四街)以東南
(四)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桃園市桃鶯路)以東北
三、徵購基地面寬:單面臨路之基地正面寬度至少應有15公尺,兩面以上臨路之基地正面寬度至少應有12公尺。
四、徵購基地面臨之道路寬度:道路現況及未來寬度至少應有12公尺。
五、徵購基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得供郵政使用之使用分區土地。
附加說明
一、指定地區購置土地之理由及必要性:
(一)鶯歌郵局現有空間狹小,投遞作業及停車空間已呈飽和,近年因鶯歌地區對外交通改善,人口逐年增加,業務量有上升趨勢,有另覓他處興建局屋之必要。
(二)指定地區位於鶯歌鳳鳴地區,未來臺北捷運三鶯線與臺鐵皆於此區域內設站,交通便利。
二、應徵應提出之文件:
(一)土地出售同意書(應載明土地標示、使用分區、面積、出售單價及總價,所有權人並應簽章;如為共有土地,各所有權人皆須同意出售並簽章)。
(二)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正本請一併放入標單封內,或於資格審核時現場提出,以供核對,核訖當場發還)。
(三)土地位置略圖。
(四)地籍圖謄本。
(五)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六)都市計畫套繪圖。
(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八)投標廠商聲明書。
(九)應徵土地目前使用狀況說明,含土地現況照片。
(十)應徵之廠商應為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屬代理人者,應提出所有權人出具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
(十一)廠商提供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本局辦理會勘前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相關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1、毗鄰土地跨不同使用分區時。但毗鄰土地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商業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郵政專用區或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郵政事業用地者,得免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
2、土地或鄰地有畸零地之虞時。
廠商提供之土地經購置局初步認定有無法供建築郵政局屋使用之虞時,應自本局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相關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逾期將以廠商已提供之文件逕行作成會勘結論。
上列第4款、第5款及第7款文件以公告日至截止收件日期間由相關機關核發者為限。
三、收件期限與地點:凡具有前述條件之土地所有權人有意讓售者,請以郵遞或專人於108年4月16日17時30分前送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責任中心局勞安(總務)科(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395號4樓,電話:(02)22570132分機690)。
四、開標時間:108年4月17日上午10時,審查廠商所提出之應徵文件。
五、開標後如有符合公開徵求條件之土地,本局將於開標時當場宣布實地勘查時間。本局依據廠商應徵文件及勘查紀錄,就房地情況、交通情形、環境衛生、價格、發展潛力、有無現存或潛在糾紛或效益分析等,及可供本局使用情形,評審適合需要之序位。
六、本局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適合需要者在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七、移轉登記及付款條件:
(一)議價達成協議並簽妥契約後,賣方須申請辦理土地複丈鑑界以確定界址及設立界標,並塗銷買賣土地設定之他項權利及將買賣土地辦妥抵押權設定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擔保買方於過戶前給付賣方之土地價金債權,並將蓋章完妥之各種產權移轉登記書表連同相關證件送交甲方核對無訛後,買方給付第一期價金。
(二)買賣土地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後,買方給付第二期價金。
(三)買賣土地經買方驗收合格後,賣方將買賣土地點交買方接管使用,買方依產權移轉後土地所有權狀所載面積及契約規定,給付第三期價金。
上述付款條件及付款時間得於議價達成協議後,得依買賣土地實際情形於議價時再行協議。
八、稅費負擔:土地增值稅及產權移轉前(含產權移轉前發生,於產權移轉後開徵之)各期地價稅、工程受益費等一切稅費,買賣土地之複丈分割費用,均由賣方負擔。產權移轉登記費、書狀費由本局負擔,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如由本局主辦委任,代書費由本局負擔。
九、房地如有出租、產權糾紛、被他人占用或已設定他項權利時,應由賣方於一定期限內負責解決,所需費用由賣方負擔。
十、地上物(包括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墳墓及一切附著地上物)由賣方負責清除或放棄。
十一、賣方應於議價達成協議並簽妥契約後6個月內,將買賣房地點交本局接管使用,如未於期限內點交,買方得解除契約,賣方應於解除契約後15日內無息退還買方已付價款。
十二、廠商對本公告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3月28日前,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
十三、附註:
(一)投標須知、投標所需相關文件及參考資料等附件請向受理收件單位索取。
(二)其他詳情請向受理收件單位洽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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