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02 已截止

公告徵購鶯歌郵局(板橋37支局)土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公告日:106/01/18 截止日:106/02/20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準用最有利標
預算金額
$ 522,600,0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6/02/20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機關代碼 3.15.83.2
標的分類 財物類 532 - 建地及相關土地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洪存葦
聯絡電話 (02)22570132#690
機關代碼 3.15.83.2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
聯絡人 洪存葦
聯絡電話 (02)22570132#690
傳真號碼 (02)22590491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是否成立評選委員會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1/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2/20 17:30
開標時間 106/02/21 10:0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5樓禮堂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勞安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議價達成協議並簽妥契約後3個月內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房(土)地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徵購之土地需求條件: (一)徵購基地面積:600坪至1,000坪。 (二)徵購基地位置:以下路段所圈範圍及其兩側: 1.新北市鶯歌區永和街以西北、 2.新北市鶯歌區鳳一路以西南、 3.新北市鶯歌區鳳吉一街以東南、 4.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桃園市桃鶯路)以東北。 (三)徵購基地面寬:單面臨路之土地正面寬度至少應有15公尺;兩面以上臨路之土地正面寬度至少應有12公尺。 (四)徵購基地面臨之道路寬度:道路寬度至少應有12公尺。 (五)徵購基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得供郵政使用之使用分區土地。 二、應徵應提出之文件: (一)土地出售同意書(應載明土地標示、使用分區、面積、目前使用狀況說明、出售單價及總價;如為共有土地,各所有權人皆須簽章)。 (二)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及影印本(正本核訖當場發還)。 (三)土地位置略圖。 (四)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登記謄本(含全部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六)都市計畫套繪圖。 (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八)地價謄本(含當期公告現值、申報地價及前次移轉現值)。 (九)投標廠商聲明書。 (十)應徵土地目前使用狀況說明。 上列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文件以公告日至截止收件日期間由相關機關核發者為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一、收件期限與地點:凡具有前述條件之土地所有權人有意讓售者(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提出所有權人出具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買方概不支付仲介等相關費用),請以郵遞或專人於106年2月20日17時30分前送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責任中心局勞安(總務)科(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395號4樓,電話:(02)22570132 分機690)。 二、開標時間:106年2月21日上午10時。審查廠商所提出之應徵文件。 三、開標後如有符合公開徵求條件之土地,本局將於開標時當場宣布實地勘查時間,廠商應於實地勘查前辦妥應徵土地鑑界並埋設界標。本局依據廠商應徵文件及勘查紀錄,就房地情況、交通情形、環境衛生、價格、發展潛力、有無現存或潛在糾紛或效益分析等,及可供鶯歌郵局使用情形,評審適合需要之序位。 四、招標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適合需要者在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五、移轉登記及付款條件: (一)議價達成協議並簽妥簽約後,賣方須塗銷買賣土地設定之他項權利及將買賣土地辦妥抵押權設定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擔保買方於過戶前給付賣方之房地價金債權,並將蓋章完妥之各種產權移轉登記書表連同相關證件送交買方核對無訛後,買方給付第一期房地價金。 (二)買賣房屋及土地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後,買方給付第二期房地價金。 (三)賣方將買賣房地點交買方接管使用,買方依產權移轉後房地所有權狀所載面積及契約規定,給付第三期房地價金。 上述付款條件依買賣雙方於議價時之協議辦理。 六、稅費負擔:土地增值稅及產權移轉前(含產權移轉前發生,於產權移轉後開徵之)各期地價稅、工程受益費等一切稅費、買賣土地之複丈分割費用,均由賣方負擔。產權移轉登記費用依照法令規定,由買賣雙方各自負擔。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如由買方主辦委任,代書費由買方負擔。 七、房地如有出租、產權糾紛、被他人佔用或已設定他項權利時,應由賣方於一定期限內負責解決,所需費用由賣方負擔。 八、地上物(包括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墳墓及一切附著地上物)由賣方負責清除或放棄。 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十、賣方應於議價達成協議並簽妥簽約後3個月內,將買賣房地點交買方接管使用,如未於期限內點交,買方得解除契約,賣方應於解除契約後15日內無息退還買方已付價款。 十一、附註:其他詳情請向受理收件單位洽詢。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2/20 17: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2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洪存葦
聯絡電話
(02)22570132#690
機關代碼
3.15.83.2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
聯絡人
洪存葦
聯絡電話
(02)22570132#690
傳真號碼
(02)22590491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是否成立評選委員會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1/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2/20 17:30
開標時間
106/02/21 10:0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5樓禮堂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勞安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議價達成協議並簽妥契約後3個月內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房(土)地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徵購之土地需求條件: (一)徵購基地面積:600坪至1,000坪。 (二)徵購基地位置:以下路段所圈範圍及其兩側: 1.新北市鶯歌區永和街以西北、 2.新北市鶯歌區鳳一路以西南、 3.新北市鶯歌區鳳吉一街以東南、 4.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桃園市桃鶯路)以東北。 (三)徵購基地面寬:單面臨路之土地正面寬度至少應有15公尺;兩面以上臨路之土地正面寬度至少應有12公尺。 (四)徵購基地面臨之道路寬度:道路寬度至少應有12公尺。 (五)徵購基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得供郵政使用之使用分區土地。 二、應徵應提出之文件: (一)土地出售同意書(應載明土地標示、使用分區、面積、目前使用狀況說明、出售單價及總價;如為共有土地,各所有權人皆須簽章)。 (二)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及影印本(正本核訖當場發還)。 (三)土地位置略圖。 (四)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登記謄本(含全部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六)都市計畫套繪圖。 (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八)地價謄本(含當期公告現值、申報地價及前次移轉現值)。 (九)投標廠商聲明書。 (十)應徵土地目前使用狀況說明。 上列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文件以公告日至截止收件日期間由相關機關核發者為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一、收件期限與地點:凡具有前述條件之土地所有權人有意讓售者(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提出所有權人出具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買方概不支付仲介等相關費用),請以郵遞或專人於106年2月20日17時30分前送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責任中心局勞安(總務)科(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395號4樓,電話:(02)22570132 分機690)。 二、開標時間:106年2月21日上午10時。審查廠商所提出之應徵文件。 三、開標後如有符合公開徵求條件之土地,本局將於開標時當場宣布實地勘查時間,廠商應於實地勘查前辦妥應徵土地鑑界並埋設界標。本局依據廠商應徵文件及勘查紀錄,就房地情況、交通情形、環境衛生、價格、發展潛力、有無現存或潛在糾紛或效益分析等,及可供鶯歌郵局使用情形,評審適合需要之序位。 四、招標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適合需要者在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五、移轉登記及付款條件: (一)議價達成協議並簽妥簽約後,賣方須塗銷買賣土地設定之他項權利及將買賣土地辦妥抵押權設定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擔保買方於過戶前給付賣方之房地價金債權,並將蓋章完妥之各種產權移轉登記書表連同相關證件送交買方核對無訛後,買方給付第一期房地價金。 (二)買賣房屋及土地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後,買方給付第二期房地價金。 (三)賣方將買賣房地點交買方接管使用,買方依產權移轉後房地所有權狀所載面積及契約規定,給付第三期房地價金。 上述付款條件依買賣雙方於議價時之協議辦理。 六、稅費負擔:土地增值稅及產權移轉前(含產權移轉前發生,於產權移轉後開徵之)各期地價稅、工程受益費等一切稅費、買賣土地之複丈分割費用,均由賣方負擔。產權移轉登記費用依照法令規定,由買賣雙方各自負擔。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如由買方主辦委任,代書費由買方負擔。 七、房地如有出租、產權糾紛、被他人佔用或已設定他項權利時,應由賣方於一定期限內負責解決,所需費用由賣方負擔。 八、地上物(包括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墳墓及一切附著地上物)由賣方負責清除或放棄。 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十、賣方應於議價達成協議並簽妥簽約後3個月內,將買賣房地點交買方接管使用,如未於期限內點交,買方得解除契約,賣方應於解除契約後15日內無息退還買方已付價款。 十一、附註:其他詳情請向受理收件單位洽詢。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2/2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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