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 |
|---|---|
| 機關代碼 | 3.15.83.18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751 - 郵政及專差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李建民 |
| 聯絡電話 | (06)6322711 |
| 機關地址 |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山路126號 |
| 傳真號碼 | (06)6336876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否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本契約期滿時,如甲方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於接續之契約成立前,乙方應以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2個月為限。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03/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73065臺南市新營區中山路126號3樓勞安科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100元,現場不記名購買或郵購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03/29 17:30 |
| 開標時間 | 106/03/30 10:30 |
| 開標地點 | 臺南市新營區中山路126號3樓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台幣3萬8,500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73065臺南市新營區中山路126號3樓勞安科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06.4.1~107.3.31(1年)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廠商,營業登記載有與本採購標的分類相關項目,且具備下列各項證件者均可參加投標: (一)正式營業執照(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件。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領取投標文件地點、時間及繳納投標文件費用: (一)自民國106年3月24日(星期五)至3月29日(星期三)止上班時間內前來新營中山路郵局(73065台南市新營區中山路126號)服務台不具名繳納投標文件費用新臺幣100元,領取投標文件。 (二)郵購者請將上述費用(115元)先行劃撥至「新營郵局劃撥存款專戶」(帳號第30552399號),將劃撥收據及快捷回郵(台南市80元、外縣市120元 )郵票放入郵購信封內,以快捷郵件郵寄至新營郵局勞安科收(73065台南市新營區中山路126號 )。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郵購「新營郵局轄屬支局郵務窗口勞務作業」招標文件,本局於收到郵購後,即行寄出。郵購者請自行衡量遞送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以免耽誤投標。 郵購者,如所寄招標文件圖說費數額不足、受款機關書寫錯誤、回郵郵資不足時,不予受理,原劃撥收據退還郵購人。 郵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致招標文件延誤寄達,本局不負任何責任,且不退還招標文件圖說費。 1.收件人姓名、地址書寫錯誤,因而誤寄招標文件者。 2.未寫明或誤寫採購標的名稱,因而誤寄招標文件者。 3.其他非可歸責於本主辦機關者。 (三)繳納投標文件之費用無論投標與否概不退還。 (四)遞送投標文件場所、地址及截止期限: 各投標廠商應將標單估算準確,繕寫清楚加蓋廠商名稱,廠址及負責人印章後裝入標單封內密封,連同應附證件一併裝入封內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星期三)17時30分前寄達或專人送達新營郵局勞安科。 (五)、檢舉電話:06-6330061新營郵局政風室。檢舉信箱:新營郵局第339號信箱。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3/29 17:3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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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