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驗收後一年內本局若有本標案項目之零星採購,得以決標價向得標廠商購買,廠商須即時供貨。後續增購按決標價印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郵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53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5.投標廠商切結書。
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金額一定金額:新臺幣120,000 元整。
2.保固保證金金額一定金額:新臺幣30,000 元整。
3.履約期限:決標日起60 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苗栗郵局(指定之場所)/完成。交寄方式:乙方應使用甲方所轄郵局之郵遞通路交寄,乙方並擇定苗栗中苗郵局為交寄局及取據抬頭為乙方之購票證明單。其他交寄事項、相關費用,悉依採購規範或規格表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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