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75日曆天內完工(含辦妥台電送電手續)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最新修訂之範本,其要項及內容均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截至開標前三年內曾承作「高壓變壓器設備非晶質高燃點絕緣油600KVA(含)以上」之證明文件(由政府機關、學校或民營公司、行號出具之契約或完工證明、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等文件)。
二、電器承裝業,登記級別:甲級。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
五、當年度所屬公會會員證明: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六、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信用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為決標次日起75日曆天內完工(含辦妥台電送電手續)。
2.不可停電部分(諸如資訊、保全設備、ATM等),承商應設法供電(發電機租用及電力線路改接等,均含於總工程費內)。
3.標單所列項目、數量僅供投標參考,廠商應親至現場勘查,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價。
4.各器材設備中文型錄正本(變壓器TR、比流器CT、電容跳脫裝置CTD、空氣斷路器ACB等)及施工圖一式三份,設備商與承商均需用印,及施工進度表、施工品管勞安計畫書各一式三份,自決標次日起10日曆天(含國定假日)提送審查,審查時間均含工期內。
5.承商須辦妥台電各項手續(附證明文件),始為完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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