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12 已決標公告

彰化郵局局外自動櫃員機管理服務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錢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740,000
原始預算
$ 1,760,400
底價金額
$ 1,748,000
決標折數
99.54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機關代碼 3.15.83.1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4 - 支援及輔助運輸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劉明軒
聯絡電話 (04)7616690#683
機關代碼 3.15.83.11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機關地址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270號
聯絡人 劉明軒
聯絡電話 (04)7616690#683
傳真號碼 (04)7618883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局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得標廠商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以1次1年,以3次為限。 二、本契約期滿時,如本局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 6 個月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07/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07/27 17:00
開標時間 110/07/28 14:00
開標地點 500046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270號6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046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270號7樓彰化郵局勞安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民國110年9月1日至民國111年8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總公司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四)投標廠商應具有銀行業(不含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自動櫃員機現金鈔匣運送、紀錄單更換、故障排除及維修清潔等各項管理服務之承做經驗,並應附契約證明文件及驗收或結案文件影本。 (五)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提出切結書保證於得標後簽約前具備下列設備(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1、設有安全防護措施無虞之固定大型金庫,能容納保管受託之款項。 2、具整鈔中心並配置整鈔作業人員,提供整鈔作業之服務。 3、可提供本局電腦連線監控系統傳輸所需之適當場所及人員。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七)投標廠商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依總公司110年6月10日儲字第1101011105號函,修正重點如下: (1)增訂所轄局外自動櫃員機(以下簡稱ATM)委外管理總數量5台以下之帳務局,勿在同一日內辦理超逾三分之二(含)之ATM補鈔、結帳之規定。 (2)配合實務,增訂遇3日以上連續假期期間補鈔作業流程及修訂ATM結帳後之核帳作業流程之規定。 (3)自動櫃員機之周遭、機室及使用者操作面(如螢幕、鍵盤、機體及外框等),每月清潔次數由4次改為2次,每次清潔時間須間隔10日以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07/27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83.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劉明軒
聯絡電話
(04)7616690#683
機關代碼
3.15.83.11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機關地址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270號
聯絡人
劉明軒
聯絡電話
(04)7616690#683
傳真號碼
(04)7618883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局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得標廠商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以1次1年,以3次為限。 二、本契約期滿時,如本局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 6 個月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07/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07/27 17:00
開標時間
110/07/28 14:00
開標地點
500046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270號6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046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270號7樓彰化郵局勞安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民國110年9月1日至民國111年8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總公司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四)投標廠商應具有銀行業(不含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自動櫃員機現金鈔匣運送、紀錄單更換、故障排除及維修清潔等各項管理服務之承做經驗,並應附契約證明文件及驗收或結案文件影本。 (五)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提出切結書保證於得標後簽約前具備下列設備(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1、設有安全防護措施無虞之固定大型金庫,能容納保管受託之款項。 2、具整鈔中心並配置整鈔作業人員,提供整鈔作業之服務。 3、可提供本局電腦連線監控系統傳輸所需之適當場所及人員。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七)投標廠商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依總公司110年6月10日儲字第1101011105號函,修正重點如下: (1)增訂所轄局外自動櫃員機(以下簡稱ATM)委外管理總數量5台以下之帳務局,勿在同一日內辦理超逾三分之二(含)之ATM補鈔、結帳之規定。 (2)配合實務,增訂遇3日以上連續假期期間補鈔作業流程及修訂ATM結帳後之核帳作業流程之規定。 (3)自動櫃員機之周遭、機室及使用者操作面(如螢幕、鍵盤、機體及外框等),每月清潔次數由4次改為2次,每次清潔時間須間隔10日以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07/2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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