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房(土)地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土地所有權人,應徵時應提出之文件:
(一)土地出售同意書。
(二)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及影印本(正本核訖當場發還)。
(三)土地位置略圖。
(四)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登記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六)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八)土地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前次移轉現值證明文件。
(九)廠商提供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本局辦理會勘前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相關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1.毗鄰土地跨不同使用分區時。惟毗鄰土地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商業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郵政專用區或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郵政事業用地者,得免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
2.土地或鄰地有畸零地之虞時。
廠商提供之土地經本局初步認定無法供建築郵政局屋使用之虞時,應自本局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相關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逾期將以廠商已提供之文件逕行作成會勘結論。
(十)投標廠商聲明書。
(十一)目前使用狀況說明。
上列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文件以公告日至截止收件日期間由相關機關核發者為限,第七款文件得以截止收件日後五日內由相關機關核發者並補繳。
附加說明
一、徵購之土地需求條件:
(一)土地面積:1,400坪至1,600坪。
(二)土地位置:須位於金門縣金湖鎮,距金門山外郵局現址半徑1公里範圍內,約介於環島南路五段與市港路交界以北,黃海路與中興路交界以西南,太湖路三段與士校路交界以西,塔后聚落以東之範圍內,面臨之道路寬度至少應有十二公尺,並至少有兩面臨路。
(三)土地臨路之寬度:單面臨路之土地正面寬度至少應有十五公尺;兩面以上臨路之土地正面寬度至少應有十二公尺。
二、指定地區購置土地之理由及必要性:
該局現於金門縣金湖鎮林森路39號局屋營業,屬兼投支局因郵車出入空間狹小且頻繁,常有人車爭道險象,亟待改善週遭交通環境,以維護公眾安全,並考量該局現址周邊環境及現有客戶用郵方便性等因素,故必須指定地區採購。
三、應徵時應提出之文件:
(一)土地出售同意書(應載明土地標示、地目、面積、目前使用狀況說明、出售單價及總價)。
(二)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及影印本(正本核訖當場發還)。
(三)土地位置略圖。
(四)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登記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六)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八)土地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前次移轉現值證明文件。
(九)廠商提供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本局辦理會勘前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相關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1.毗鄰土地跨不同使用分區時。惟毗鄰土地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商業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郵政專用區或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郵政事業用地者,得免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
2.土地或鄰地有畸零地之虞時。
廠商提供之土地經本局初步認定無法供建築郵政局屋使用之虞時,應自本局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相關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逾期將以廠商已提供之文件逕行作成會勘結論。
(十)投標廠商聲明書。
(十一)目前使用狀況說明。
上列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文件以公告日至截止收件日期間由相關機關核發者為限,第七款文件得以截止收件日後五日內由相關機關核發者並補繳。
四、收件期限與地點:凡具有前述條件之土地所有權人有意讓售者(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提出所有權人出具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買方概不支付仲介等相關費用),請以郵遞或專人於106年6月30日上午17時30分前送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勞安(總務)科(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電話:02-23713418)。
五、開標時間:106年7月3日上午10時00分。審查廠商所提出之應徵文件。
六、開標後如有符合公開徵求條件之土地,本局將於開標時當場宣布實地勘查時間。本局依據廠商應徵文件及勘查紀錄,就房地情況、交通情形、環境衛生、價格、發展潛力、有無現存或潛在糾紛或效益分析等,及可供金門山外郵局使用情形,評審適合需要之序位。
七、招標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適合需要者在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八、移轉登記及付款條件:
(一)議價達成協議並完成簽約後,賣方須塗銷買賣土地設定之他項權利及將買賣土地辦妥抵押權設定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擔保買方於過戶前給付賣方之土地價金債權,並將蓋章完妥之各種產權移轉登記書表連同相關證件送交買方核對無訛後,買方給付第一期土地價金。
(二)買賣土地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後,買方給付第二期土地價金。
(三)賣方將買賣土地點交買方接管驗收無誤後,買方依產權移轉後土地所有權狀所載面積及契約規定,給付第三期土地價金。
上述付款條件依買賣雙方於議價時之協議辦理。
九、稅費負擔:土地增值稅及產權移轉前(含產權移轉前發生,於產權移轉後開徵)之各期地價稅、工程受益費等一切稅費及買賣土地之複丈分割費用,均由賣方負擔。契稅由買方負擔,產權移轉登記費用依照法令規定,由買賣雙方各自負擔。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如由買方主辦委任,代書費由買方負擔。
十、土地如有出租、產權糾紛、被他人佔用或已設定他項權利時,應由賣方於一定期限內負責解決,所需費用由賣方負擔。
十一、地上物(包括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墳墓及一切附著地上物)由賣方負責清除或放棄。如對於地上物請求另付補償費用者,應徵廠商應逐項標示其項目及金額。
十二、廠商對本公告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6月26日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十三、交地期限及罰則:依買賣雙方於議價時議定。
十四、附 註:
(一)該郵局現址:金門縣金湖鎮林森路39號。
(二)其他詳情請向受理收件單位洽詢(聯絡電話:02-23114331#6725陳小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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