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交通部觀光局 |
|---|---|
| 機關代碼 | 3.15.8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周奕函 |
| 聯絡電話 | (04)23312688#106 |
| 機關地址 |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
| 傳真號碼 | (04)2333086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1/07/1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1/08/01 17:00 |
| 開標時間 | 111/08/02 10:00 |
| 開標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7樓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以確保廠商如期如質履約。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收發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詳招標文件及附加說明欄。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履約標的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登記資料代之;已公告廢止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詳招標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1.設計階段: (1)第1期: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20日內(或機關指定時間)完成本案委辦項目之設計內容,交付予機關。 (2)第2期:前述設計經機關審查需再次修改時,廠商應於機關通知到達翌日起15日內(或機關指定時間),依機關之要求完成本設計之修改,交付機關審查。前述設計之修改次數應依機關實際審查結果配合辦理。 (3)第3期:廠商應於前述第2期設計經機關審查合格通知到達翌日起20日內(或機關指定時間),配合最後確認定案之主燈造型,將新修正後之設計造型、3D電腦模擬動畫等圖說資料交予機關確認。 (4)第4期:廠商應於前述第3期相關圖說資料經機關審查合格後7日內(或機關指定時間),提供平面設計圖2份、材料規格明細表2份、彩色透視圖2份、主燈展演計畫書2份、結構設計施工圖2份、機械施工圖2份、預算書(預算總表、明細表、數量計算表)1份、施工規範或施工說明書1份。 2.成品製作階段: (1)廠商應於機關審查定稿及設計圖說後開始施作,並固定於每月1日及15日備妥施工進度內容及照片,向機關提報工作進度。 (2)廠商應於設計階段審查通過之通知到達翌日起30日內(或機關指定時間)交付機關主燈設計模型5座(依實際尺寸縮小三十分之一或機關指定縮小之比例)。 (3)廠商應俟機關提供主燈展演音樂光碟後,將該音樂融入3D電腦模擬動畫,編輯時間長度至少為1分鐘之3D電腦模擬動畫,並提供機關該動畫電子檔案5份(以光碟片或隨身碟儲存)。 (4)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日期,配合機關召開記者會,並辦理記者會場地佈置及燈光音響演出,相關設計書圖內容,應於記者會召開前2週(或機關指定時間)送請機關審查,並依機關審查意見修正;另所製作依實際尺寸縮小十分之一比例(或依機關指定比例)之模型,應配合運送至記者會現場,並安裝完成。 3.製作、組裝及測試階段: (1)廠商應配合機關指定日期、時間完成安座,並配合舉辦開工動土及安座儀式,且應依機關指示提供該儀式所需之相關設備及祭品。 (2)主燈本體結構之構件單元製作完成,應於工廠或其他空曠地點試驗組裝,並由機關視情派員會同確認後,再行拆卸運送至燈會現場組裝。 (3)廠商應於民國112年1月16日前(或機關指定時間)完成主燈之組裝、燈光測試作業,並配合機關指定時間辦理試燈事宜。 (4)廠商應配合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至31日(或機關指定時間)進行全區電力滿載測試。 (5)廠商應配合於民國112年2月1日至3日(或機關指定時間)進行試營運。 4.展演及撤場階段: (1)廠商應於民國112年2月4日18時至22時(或機關指定時間)配合贈燈之場次主燈展演。 (2)民國112年2月5日至2月19日(或經機關指定期間)內,主燈於每天18時至22時每半小時1場展演,或經機關指定期間。 (3)廠商應於112年3月20日(或機關指定時間)前完成撤場、清運及復原工作。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交通部觀光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1/08/01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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