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履約標的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登記資料代之;已公告廢止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詳招標文件)。
(3)信用證明文件(詳招標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階段履約期限(不包括政府機關審查、行政及報核等程序、與申請人辦理協商、實質議約作業、民間機構籌備作業等所需時間)依下列規定:
1.工作計畫書: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5日內完成「工作計畫書」並提送1式10份予甲方審查,經甲方審查通過作為本案執行之依據,其內容應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辦公處所、所提服務建議書及簡報詢答所承諾工作項目。
2.乙方應於收受甲方通知工作計畫書通過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並提送1式10份予甲方審查。
3.乙方應於收受甲方通知「可行性評估報告」通過之次日起45日內完成「先期規劃報告」,並提送1式10份予甲方審查。
4.乙方應於收受甲方通知「先期規劃報告」通過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招商文件(草案)」,並送甲方審查。
5.乙方應於收受甲方通知「招商文件(草案)」通過次日起15日內,協助甲方辦理公告招商作業,並於公告招商次日起30日內舉辦至少一場招商說明會。
6.乙方應自本促參計畫公告招商後,協助甲方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本促參計畫民間機構之甄審及評定作業,並自本促參計畫甄選出最優申請人後,協助甲方與最優申請人辦理議約及簽約作業。
7.乙方完成「甄審作業」、「議約及簽約作業」等工作,經甲方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提送全案成果報告書1式10份及成果光碟5份(含各階段成果報告書、文件、簡報等),並配合甲方辦理驗收作業。
8.乙方所送各項審查資料,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發文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修竣,並送甲方確認。乙方未依照契約各階段期限完成工作項目或應補正之各項報告書、相關文件等資料,於甲方發函補正通知之次日起算10日曆天內未完成,每遲延1日應按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一逐日計課逾期違約金,課至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止,費用得自應付服務費用中扣抵。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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