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履約標的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登記資料代之;已公告廢止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詳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 調查問卷: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提交期初報告書2份(含中、英、日及韓語問卷設計、結果表式、調查日分配表及訪員手冊)。
(二) 研究報告:廠商應各於107年6月20日、12月3日前各提交第1季及前3季調查報告2份,於107年10月5日及108年4月5日前分別提交上半年(107年1至6月)與全年(107年1至12月)調查報告初稿以舉行期中、期末簡報;並於期末簡報後之次日起20日內提交依期末簡報結論修正後之調查報告書至機關審查。
(三) 季消費金額資料:廠商應分別於107年5月4日、8月6日、11月5日及108年2月5日前提報各季來臺旅客平均每人每日消費金額。
(四) 消費分析資料:廠商應分別於107年4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及108年1月25日前提報第1季、上半年、前3季及全年之累計消費分析(包括全體、大陸、日本、韓國及新南向整體市場之整體、觀光團、非觀光團之平均每人每日消費細項與購物費細項消費等)及上年同期比較資料。
(五) 本調查審定之期初報告書、期中及期末簡報會議決議事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研究進行期間,機關得提供研究所需資料與意見,俾便研究之進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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