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金額為本案預算金額扣除決標金額之標餘款。
(2)項目及內容為廁所設施、茶水間設備及天花板與燈具等。
(3)後續擴充期限至107年2月28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七日內開工。自開工日起90日曆天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E801060室內裝修業: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B.其他: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附加說明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履約標的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登記資料代之;已公告廢止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2-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如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者,聲明書第13項亦應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4)其他基本資格:(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2)E801060室內裝修業: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B.其他: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5)本工程為避免履約時發生爭議,請投標廠商預先洽本案承辦人至工程施作地點勘查: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280-300號9樓、忠孝東路四段341號4樓;承辦人:陳泳升科員,電話:02-2349-1500#8670。
(6)廠商應於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341號4樓檔案服務區各工項。
(7)另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280、290、及300號9樓之3套廁所,應依機關指示分2階段施工,每階段施工應預留一套廁所供同仁使用。
(8)本次工程範圍為商業大樓,施工廠商應依照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規範施作,應保持電梯、梯間及相關施工範圍清潔,必要時應配合機關與管理委員會協調工程作業。
(9)本案押標金:新臺幣35萬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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