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28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16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面購或郵購均可,受理期間為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郵購者以郵戳為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8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16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符合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營業代碼為IZ12010人力派遣業、I701011就業服務業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及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二)廠商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包括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有應納稅額者:應繳驗「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無應納稅額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信用證明文件
票據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購買投標文件規定:
(一)面購或郵購均可,受理期間為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郵購者以郵戳為憑)。
(二)郵購者以無記名方式自備回件信封封面(A4尺寸)貼妥回郵郵票【快捷郵資:150元(屏東縣),150元(其他縣市)】並預先書妥自行選定之收件人姓名、地址,連同招標文件工本費(以郵局匯票繳交本處,受款人為「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郵寄本處,封面註明「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108年度勞動派遣人員勞務採購案」字樣,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原件退回,不得異議。
(三)面購者請於受理期間內親自至本處洽購,例假日不受理。
(四)招標文件及圖說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
(五)電子領標: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方式購領,請逕上網政府採購電子領標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
二、開標時間與地址及其他事項:
民國107年11月14日上午10時00分於本處會議室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完竣後,同日下午14時00分召開評選會議進行服務建議書審查(約2小時)及簡報,有權參加簡報之每1投標廠商之人數限制: 3 人,經評選會議完竣排定議價優先次序後,經簽准機關首長核准後,再行通知廠商辦理議價程序。
三、標單內之「直接費用」5,243,424元為派遣勞工實際領取之費用,無須廠商報價;廠商僅就管理費用(即「公費」)報價,並加計營業稅後即為契約金額,如下列所示:契約金額=﹝(直接費用5,243,424元+公費(廠商僅就管理費用(即「公費」)報價)﹞+﹝(直接費用5,243,424元+公費(廠商僅就管理費用(即「公費」)報價)﹞*營業稅0.05。
四、廠商僱用派遣勞工從事工作,應遵循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
五、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其請假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
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其所需之相關費用均已編列於投標金額「公費」項下支應。
六、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將該契約影本送機關備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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