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8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169號或屏東縣東港郵政第29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符合經濟部編定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
業)、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JB01010(會議及展場服務業)之公司且無不良紀錄
者。
(二)依法得提供前述專業顧問服務等服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三)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款、第38條、第103條所列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四)廠商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需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經濟部核發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法定權責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或依法得承攬本採購案之相關證明文件。
2.或本年度全國或地方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非公司或商號組織者參與投標,對於其無法申
請核發公會會員證等,允許免附具。
(五)廠商應檢附繳稅證明文件:
1.應檢附最近一期完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申報書收執聯或繳款書收據聯影本),廠商不及
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屬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
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
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營業税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接續上面廠商資格摘要未完成部分)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
查復表代之。
3.非公司或商號組織者參與投標,允許免附具。
(六)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
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
具之信用證明。
(七)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
契約書、驗收證明文件)等,如未提出任何製造、供應或承做之證明者,為不合格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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