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於完成本案後未來1年、上限金額新臺幣180萬元,參依原契約單價辦理履約管理後續採購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履約期限
簽約日次日起至履約管理完成(簽訂促參投資契約屆滿1年)次日起20日內(不含機關行政及審議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所稱廠商,並經政府登記有案之公司、法人、機構或團體,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其中,以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經營者,應為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之代碼及業務別,其中所列【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H701040特定專業區開發業】、【I102010投資顧問業】、【I103060管理顧問業】、【I19999其他顧問服務業】或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始符合資格。
(二)詳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4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以下各項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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