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17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17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屬限制性招標,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並經政府登記有案從事出版、廣告、印刷公司或單位及依法得提供專業性服務之法人或自然人。
(二)資格證明文件: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6條暨依同法所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項規定辦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有關單位核發之「廠商」證明文件(公司執照或登記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主管機關核發之機關團體法人立案證明影本或執業影本;屬「自然人」者,檢附身分證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屬公司、行號之廠商應檢附最近一期完納稅證明影本(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倘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屬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之廠商則檢附最近一年繳稅或結算申報證明文件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自行領取:自即日起至106年7月19日止;逕向本處秘書室購取(本處住址: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171號)。
2.通訊領取:自即日起至106年7月19日止;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信封請書明購取「106年度澎湖國家風景區文宣品設計暨製作」案,附大型(A3)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之收費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回信郵資,以500公克所需信函郵資計算),一併於公告領取招標文件期限截止前(以投信郵戳為憑,廠商應自行估計寄達時間),寄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171號「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向本處秘書室函購;本處最遲於申請之次日前(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將招標文件寄送領標人。
3.開標日期:採分段式開標;第1階段於106年7月19日下午2時辦理,投標廠商免參與;至第2階段,則依投標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本報名文件費為新台幣200元整,電子領標費用為新台幣125元;前項費用以郵局匯票或現金逕洽本處秘書室支付。
【其他】:本案詳細工作內容請參閱投標須知、契約書(稿)。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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