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1年(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並依本採購規範內容及決標金額辦理後續擴充,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44萬元整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本處第二會議室(台東縣成功鎮信義里新村路2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61臺東縣成功鎮信義里新村路2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法人機構、團體或符合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營業項目代碼為「G101041 小客車租賃業」依公路法之規定,以小客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之廠商。
2.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參加投標:
(1)投標廠商若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拒絕其參加投標。
(2)廠商有經本處或其他政府機關登錄或該管公會公告為信譽不佳,在停業處分期間者,不得投標。
(3)廠商或負責人與本機關首長或本採購案洽辦機關首長或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負責人,有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或三等親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4)係政府採購法第38條規定之政黨及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詳如投標須知、評審須知、勞務採購契約書(稿)。
2.本案履約地點:花蓮縣、台東縣。
3.本案採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仍超過底價者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4.本案如於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5.投標之原住民團體、協會或組織,除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原住民族工作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所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開具之有效期限內原住民廠商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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