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增購之項目:本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服務範圍內,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2.保留增購之期限上限:訂約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3.保留增購金額或數量上限:上限金額為本採購預算金額。
4.辦理增購之方式,依機關實際需要增購原契約範圍內提供之服務,雙方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係以(本)契約條件及價金結算方式計算費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本處第二辦公室一樓會議室(72742 臺南市北門區北門里舊埕11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27臺南市北門區北門里舊埕119號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應檢附與招標標的資格證明文件及投標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投標與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完(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可提供影本。(依法令無則免)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4.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正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5.投標標價清單 (正本):就本案有關經費運用由廠商自行估列,本表應明列本案採購標的之數量及單價,應計入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費用。
6.標單1、標單2。
7.廠商信用之證明(公司組織者請檢附,其餘得免)。
8.服務建議書10份。
9.切結書。
10.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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