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程原有工程項目及新增工項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機關可擴充在本採購金額新台幣2,551萬0,126元以內(即擴充後契約金額上限為新台幣2,551萬0,126元整),於106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未超過30%部分),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27臺南市北門區北門里舊埕11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具政府登記合格之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甲級電氣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資格,滿足上述3種資格之廠商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共同投標者:綜合營造業占契約金額未超過2250萬元者,得以丙等綜合營造業資格投標),且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公告之拒絕往來廠商。
2.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並須公認或認證。
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押標金、投標廠商聲明書(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應分別出具)、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納證明文件影本(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應分別出具)、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應分別出具)、上述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應分別出具)、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切結書正本(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應分別出具)、廠商信用證明(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應分別出具)、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應分別出具)、共同投標協議書(需辦理公證,單獨投標者免附)、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標單正本、總表(標單)及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正本及電子試算表光碟標單正本,詳投標須知及廠商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次更正為投標公告、投標須知及廠商資格審查表之投標廠商資格文字敘述調整,以避免廠商解讀與機關不同造成糾紛。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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