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2年擴充權利。每年契約擴充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 1,449,810 元整為限,2年合計契約擴充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2,899,620 元整為限。本處視業務需要及廠商履約執行情形,通知得標廠商辦理意願,並經本處核定及議價(約)後辦理。如得標廠商拒絕或議價(約)不成,本處另案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246嘉義縣番路鄉觸口村車程51號
履約期限
107年01月0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期間為1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法可經營小客車租賃業者,其他請參考投標須知規定。
(一)小客車租賃類營業項目之商業(公司)證明文件。
(二)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廠商信用證明。
(六)押標金。
(七)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八)切結書。
(九)租賃車輛投標車款明細表。
(十)所投標提共租賃3種車款之型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或保留標於接獲本處通知得標之日起14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10%(尾數計算至千元為止,千元以下不計)。
二、本案擴充條款請詳見契約書(稿)第二條。
三、本財物採購案,屬107年度預算,開標後先辦理保留決標,俟107年1月1日始決標生效。
四、其他規定務必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契約書(稿)及車輛租賃規範說明書等相關規範,參依審慎投標。
五、第1款租賃車輛引擎性能之總排汽量修正為2340c.c.(含)~2500c.c.,原招標文件規範說明書所列2340c.c.(含)~2399c.c.為誤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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