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2嘉義縣番路鄉觸口村車埕5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
(一)資格證明文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並以具有辦理本案類似勞務規劃與執行經驗者尤佳。經登記核准之營業項目符合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持有證明文件或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始符合資格。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者。。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1)公司檢附公司證明文件影本。(2)法人(公司除外)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立案證明書影本。(自然人免附)
(二)信用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為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資格審查後辦理評選,由各審查合格廠商依投標文件本處收件時間先後,決定簡報順序,依序進場簡報。採序位法評比,本處先與取得第一優先議約權之廠商辦理議約,議約不成時再與第二優先議約權之廠商議約,依此類推,至第三名為止。評選會議時間另通知合格投標廠商。(決標方式:經評選後與優勝廠商議價,並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決標。)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資格證明文件以外之其他投標文件: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標單。
(三)服務建議書(含標價詳細價目表)1式10份。
(四)委託代理授權書(如涉授權代理人處理標案一切事務者檢附)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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