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原有履約項目或新增履約項目範圍內,如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預計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中華民國110年12月31日。
預計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新臺幣3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2嘉義縣番路鄉觸口村車埕51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完成本契約工作或機關認定無待辦事項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
1.應為「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廠商,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所稱得提供本案技術服務之廠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2.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有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二) 應附證明文件:
1.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或證明文件、專任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前述專任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僅得在該機構執行技師業務(職業機構及地址應在該機構)。
(2)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或相關技師開(執)業證書、建築師或相關技師證書、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建築師公會或技師公會會員證)。
(3)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列有得提供本案技術服務作業有關營業項目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專任技師執照(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僅得在該機構執行技師業務,職業機構及地址應在該機構)、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切結書1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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